2013公路監理師考點: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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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變更
1、合同變更的涵義
合同變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進行的補充和修改。
2、合同變更的實質
合同變更不會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和新的合同關系的產生,僅僅是對合同內容局部的、非實質性的變更。是在保持原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3、合同變更的條件
(1)合同關系原已存在;(2)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3)合同的變更必須依當事人協議或法律的規定(《合同法》第77條為協議變更的法律規定;第54條為法定變更的規定);(4)合同的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
4、合同變更的效力
(1)合同的變更不能對己履行部分產生效力;(2)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二)合同的轉讓
1、合同轉讓的涵義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當事人依法將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行為。
按轉讓的內容不同,合同的轉讓可分為三種形態: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3)合同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
2、合同轉讓的特征
(1)合同的轉讓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2)合同的轉讓不改變原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
(3)合同的轉讓將發生合同主體的變化
(4)合同的轉讓通常要涉及到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原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轉讓人(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的關系。
3、合同轉讓的條件:合同有效存在;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必須達成轉讓協議;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是依法可以轉讓的權利。
4、合同轉讓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87一89條為合同轉讓的法律規定。要點為:
權利轉讓應通知合同相對人:義務轉讓應得到合同相對人的同意: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應得到合同相對人的同意;
(2)隨著權利、義務的轉讓,抗辯權也隨之轉移;
(3)權利與義務的轉讓應按規定辦理手續。
施工組織:房建,市政,道橋,水利,巖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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