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公路監理師考點:合同的訂立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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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訂立
(一)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合同法》第9條對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做如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1、合同當事人一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見第一章。
2、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參見第一章。
3、法人或其他組織必須依法訂立合同
法人和其他組織訂立合同,必須按照依法具有的權利能力行事,方能產生有效的合同。
4、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由于主觀或客觀的原因,不能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親自簽訂時,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和內容
1、合同的形式
所謂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當事人各方對合同的內容(條款〉經過協商,做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體方式。
《合同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條規定: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合同書,是指記載合同內容的文書。合同書有標準合同書〈又稱格式合同〉與非標準合同書之分。標準合同書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相對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書:非標準合同書指合同條款完全由當事人各方通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所簽訂的合同書。
信件,是指當事人各方就要約與承諾所作的意思表示的普通文字信函。
數據電文,是指運用現代通信技術進行聯系的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
施工組織:房建,市政,道橋,水利,巖土,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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