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水路運輸》輔導:重置成本法
更新時間:2013-09-02 11: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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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級經濟師考試《水路運輸》輔導:重置成本法
二、重置成本法
(一)重置成本法的概念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在現實條件下,被評估資產全新狀態的重置成本(Cz)。減去該項資產的實體性貶值(Bs)、功能性貶值(Bg)和經濟性貶值(Bj),估算出資產價值的方法。這種方法的思路是一項資產的價格不應高于重新購買(或建造、制造)的具有相同功能的資產的成本,后者就稱為重置成本;否則,投資者將選擇后者。
重置成本有兩種形式:即復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
2.重置成本法的程序
(1)重置成本的計算。根據被評估資產的實體特征等基本情況,以評估基準日的市價水平估算其重置全價。
(2)估算有形損耗與無形損耗。從資產使用年限、功能變化及外部等有關因素的分析,計算資產實體性、功能性、經濟性貶值程度。
(3)計算被評估資產的價值。
3.重置成本法的前提條件
(1)評估資產可以再生和復制。顯然礦藏、土地等不適宜于重置成本法評估。
(2)評估資產隨著時間推移存在著陳舊貶值。
(3)特定評估對象的實體特征、內部結構及其功能效用與指定的重置全新資產具有可比性。
4.重置成本法適用范圍
在資產評估方法中,重置成本法是應用最廣泛、最基本的評估方法。它主要適用于可復制、可再生、可重建或購買,且具有有形損耗、無形損耗為特征的單項資產,例如運輸企業的建筑物、房屋、機器設備及具有陳舊性貶值的某些無形資產;可重建、可購置的整體資產,例如運輸企業、車間等;同時也可用于承包、租賃、股份經營、兼并、經營評價、中外合資合作、抵押貸款、經濟擔保等經濟活動的資產評估。
(二)重置成本法的幾種方法
1.物價指數法
它也稱為物價指數調整法或價格趨勢分析法。
2.參照物指I標系數法
3.生產能力指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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