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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土地估價管理基礎與法規備考資料59

更新時間:2013-08-26 18:01:2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土地估價管理基礎與法規

  十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評審、報批、修改(掌握)

  (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審的內容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分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報批兩個階段。

  1.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逐級上報審批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2.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自上而下審查報批。

  (1)審查提交材料包括:①規劃文本及說明;②規劃圖件;③專題研究報告;④規劃成果數據庫;⑤其他材料。

  (2)審查時限要求包括: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人民政府轉來的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并自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審查工作。

  (3)審查依據包括:①現行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②國家有關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項方針、政策;③上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④土地利用相關規劃;⑤其他可以依據的基礎調查資料等。

  (4)審查內容包括:①現行規劃實施評價;②規劃編制原則與指導思想;③戰略定位與規劃目標;④土地利用結構、規模、布局和時序;⑤土地利用主要指標分解情況;⑥規劃銜接協調論證情況和公眾參與情況;⑦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5)提請報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和相關部門意見,提出明確的審查結論,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程序和權限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部門: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

  (1)國務院批準的范圍

  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②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2)報省級政府審批的范圍

  國務院批準權限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3)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范圍(授權審批)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權限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做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32號)提出,通過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系統評價,做到“四查清、四對照”,即查清規劃期內新增建設用地總量,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閑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數量,與規劃確定的節約用地挖潛目標對照檢查;查清耕地和基本農田保有量,與規劃保護目標對照檢查;查清違法用地數量和處理情況,與違法用地的處理要求對照檢查。嚴格核定土地利用規劃修編的各項基礎數據。

  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2號)規定,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估修改。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例題1: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 )人民政府批準。(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縣級

  B.市級

  C.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級

  D.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級

  答案:D

  解析: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例題2: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 )批準。(2000年土地管理基礎試題)

  A.原批準機關

  B.原批準機關的上級機關

  C.地方人民政府

  D.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部門

  答案:A

  解析: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土地用途

  例題3: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

  A.由原批準機關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

  B.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

  C.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省級政府批準

  D.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E.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做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答案: BDE

  解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6條的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做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十四、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熟悉)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深入和補充,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有機組成部分。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框架控制下,針對土地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某一專門問題而進行的規劃。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具有以下特點:(1)針對性;(2)局部性;(3)實用性;(4)靈活性。

  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包括:(1)土地開發治理類有土地整治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2)土地保護類有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自然生態保護區規劃、土特產保護區規劃等;(3)建設用地類有城鎮用地規劃、城鎮和村莊整理規劃、水利、交通用地規劃等。

  例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特點,不包括( )。

  A.針對性

  B.固定性

  C.局部性

  D.實用性

  答案:B

  解析: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特點包括:(1)針對性;(2)局部性;(3)實用性;(4)靈活性。

  十五、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熟悉)

  1.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概念

  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是在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專項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直接對某一地段或某一土地使用單位的土地利用及其配套設施作出具體的安排。如農場土地利用規劃、林場土地利用規劃、村莊用地規劃等。

  2.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類型

  土地利用詳細規劃的類型包括即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和開發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其中,控制性土地利用詳細規劃包括:城市(鎮)土地利用規劃和鄉村土地利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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