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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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概述
留置權概念: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解釋1】留置權的行使對象僅限于動產,不包括不動產,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的債權人談不上留置權。
【解釋2】必須是債權人“合法占有”的動產,如果因侵權行為“非法占有”的,不能產生留置權。
2.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3.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承攬合同、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和行紀合同。
【解釋】留置權的適用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合同關系,其他法律關系(如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也可以產生留置權。
4.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相關鏈接1】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質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相關鏈接2】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5.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相關鏈接1】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相關鏈接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孽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抵押權人所收取的孳息應當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2個月以上的履行債務期間,但鮮活易腐爛的動產除外。
7.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2009年判斷題、2012年簡答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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