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代位權
更新時間:2013-08-26 08: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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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代位權內容有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2.代位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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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
代位權概念: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1.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1)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并且是非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已到期。
【解釋1】債務人的懈怠行為必須是債務人“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債務人的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解釋2】所謂“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訴訟
(1)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對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其他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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