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管理基礎與法規備考資料39


第二節 土地督察
一、考試目的和考試基本要求
測試應考人員對土地督察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
了解: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督察的主要職能。
二、本章涉及有關的法律、法規包括:①《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②《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③《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④《關于印發國土資源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71號);⑤《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事項督察辦法》。
三、本章內容中,屬于2012年大綱新增加要求內容。
四、章節框架
1.土地督察制度;
2.土地督察的主要職能。
內容輔導
一、土地督察制度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經國務院批準,將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土地督察制度,進一步強化了中央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
l.依據
2006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向全國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以切實加強土地管理,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系,基本形成為土地垂直管理體制。
根據《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國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代表國務院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落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監督國家土地調控政策的實施。國家土地總督察對國務院負責。
2.機構設置
國家土地督察行政編制360名。機構設置為國家土地總督察及其辦公室,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分別是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沈陽局、上海局、南京局、濟南局、廣州局、武漢局、成都局、西安局。
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圍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
國家土地督察沈陽局,督察范圍為: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及大連市;
國家土地督察上海局,督察范圍為: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及寧波市、廈門市;
國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督察范圍為:江蘇省、安徽省、江西省;
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督察范圍為:山東省、河南省及青島市;
國家土地督察廣州局,督察范圍為: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及深圳市;
國家土地督察武漢局,督察范圍為:湖北省、湖南省、貴州省;
國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督察范圍為:重慶市、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
國家土地督察西安局,督察范圍為: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設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部長兼任;兼職副總督察1名,由國土資源部1名副部長兼任;專職副總督察(副部長級)1名。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每個國家土地督察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和國家土地督察專員若干名。
3.主要內容
國家土地督察制度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是經國務院授權,對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機構。授權的主體是國務院,被授權的主體是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通過設立國家土地總督察來行使監督檢查權。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是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行使監督檢查權的法定機構。
根據《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規定,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負責對其督察范圍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權。同時,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直接查處案件。對發現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由國家土地總督察按照有關規定通報監察部等部門依法處理。
同時,國家土地總督察印發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事項督察辦法》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事項督察,不改變、不取代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審批職權。由國務院審批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報國務院時,應將省級人民政府的請示文件和用地報批材料同時抄送有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備案。
(2)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法定職權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法定職權包括:①調查權。通過巡回檢查、接受舉報、調查研究、相關部門提供材料、運用遙感監測技術等方式掌握土地違法違規情況。②審核權。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兩項審批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標準、程序等進行合法性審查。③糾正權。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向督察范圍內的有關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見。整改不力的,由國家土地總督察依照有關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被責令限期整改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審批。結束整改,要經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審核后,報國家土地總督察批準。④建議權,對地方政府改進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議。
(3)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責任制度
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責任制度包括:①時效制度。對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的審核,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關于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管理的通知》(國土資發〔2012〕2號)規定,發揮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的監督作用。市、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一個月內,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須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文本、圖件和批準文件送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備案。②問責制度。國家土地督察機構要嚴格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防止失職、瀆職和其他違紀行為;工作人員實行異地任職,定期交流;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4)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
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基本思路總體來說是“圍繞一條主線,抓住三個重點,建立三個機制”。
圍繞一條主線:監督檢查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
抓住三個重點:①監督檢查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②監督檢查省級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貫徹中央關于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要求情況;③推進土地政策的完善。
建立三個工作機制:①建立發現機制,通過采用遙感監測等先進技術和運用媒體揭露、群眾舉報、實地巡查、查閱檔案等手段,及時發現督察范圍內的土地違法違規情況;②建立審核機制,研究確定對建設用地審批事項進行審核的操作程序,對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建設用地審批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核;③是建立糾正機制,對省級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糾正整改意見。
例題1:根據《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 ) 個國家土地督察局。
A.6
B.8
C.9
D.10
答案:C
解析:2006年國務院《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由國土資源部向地方派駐9個國家土地督察局。
例題2: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圍為北京市、( )。
A.天津市
B.河北省
C.山西省
D.山東省
E.內蒙古自治區
答案:ABCE
解析:國家土地督察北京局,督察范圍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國家土地督察濟南局,督察范圍為:山東省、河南省及青島市。
二、土地督察的主要職能。
l.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主要職能
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主要職責是:擬定并組織實施國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具體辦法和管理制度;協調國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員的派駐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國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協助國土資源部人事部門考核和管理國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員;負責與國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聯系、情況溝通和信息反饋工作。
2.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主要職能
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國家土地總督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主要職責是:監督檢查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落實情況;監督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執法情況,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實性,監督檢查土地管理審批事項和土地管理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監督檢查省級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貫徹中央關于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要求情況;開展土地管理的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議;承辦國土資源部及國家土地總督察交辦的其他事項。
3.土地督察機構與地方政府的關系
派駐地方的土地督察機構,根據中央與地方土地管理事權的劃分,負責監督檢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主要是對存在的問題向駐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見,不改變、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土地管理職權。這對地方政府切實加強土地管理,既是積極督促,也是有力幫助。
例題:以下關于土地督察機構與地方政府的關系,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土地督察機構對存在的問題向駐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見
B.地督察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
C.不改變、不取代地方政府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土地管理職權,但可改變、取代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土地管理職權
D.對發現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由國家土地總督察按照有關規定通報監察部等部門依法處理
答案:C
解析:派駐地方的土地督察機構,根據中央與地方土地管理事權的劃分,負責監督檢查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況,主要是對存在的問題向駐在地政府提出整改意見,不改變、不取代地方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土地管理職權。派駐地區的國家土地督察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不直接查處案件。對發現的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由國家土地總督察按照有關規定通報監察部等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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