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管理基礎與法規備考資料38


七、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土地管理的演變歷程(了解)
1.1949一1978年,標志性法規《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
機構設置和職能:1949年7月,全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通過《共同綱領》的同時,制定了《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并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下設內務部。內務部下設地政司,作為全國土地管理機關,履行土地管理職責。1952年,城市營建規劃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年,因農業合作化的發展和農村地籍的變化,撤銷了地政司,在農業部設土地利用總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總局的基礎上成立農墾部,主管全國所有荒地和國營農場建設工作;城市房地產管理工作移交新成立的城市服務部,內務部僅保留土地遺留問題處理和部分征地劃撥等工作。
即:1949年內務部地政司→1952年城市營建規劃及考核移交新成立的建筑工程部→1954年撤銷地政司,在農業部設土地利用總局→1956年在土地利用總局的基礎上成立農墾部。
主要法規建設:這期間,我國于1950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同年,政務院發布了《關于填發土地房產所有證的指示》。農村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革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促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和政權的穩定。50年代中后期進行的農業合作化運動,使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發生了很大變化。1962年9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了《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明確了農村集體土地的范圍,從而基本形成了適應計劃經濟需要的土地管理體制。該修正草案時稱“農村60條”,確立了原社員私有、集體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制度轉變為集體所有、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制度;將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都歸生產隊所有;生產隊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員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準出租和買賣;農民只對宅基地享有使有權,并且不能出租、買賣等等。
60年代中后期“文化大革命”開始后,一直到1978年,許多地方的土地管理機構被解散,土地管理工作基本處于癱瘓狀態。
2.1979一1986年,標志性法律《土地管理法》
機構設置和職能: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黨和國家的工作重點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上來,實行改革開放政策。1979年國務院設立全國農業區劃委員會,下設土地資源組,由農業部牽頭起草土地利用分類標準、調查規程,并開展了土地詳查試點,在試點實踐基礎上修改并頒布土地調查的技術標準,提出了進一步開展土地資源調查的報告。
1982年8月到1986年6月國家實行所謂城鄉分管的體制。在地方的農業部門建立了土地管理部門,城市內部則保留了房地產管理局,部分恢復了地政管理職能。
1986年夏,根據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直屬國務院的國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著地方各級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也相繼成立。
主要法規建設:1981年4月國務院發出《關于制止農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緊急通知》,規定:農村建房用地必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1982年修訂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1983年11月,國務院又發出《關于制止買賣和租賃土地的通知》等。1984年5月經國務院批準部署在全國開展土地調查工作。1986年,發布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同年6月25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發布《土地管理法》,從法律上對各級政府土地統一管理機構的設置作了明確規定,也明確了全國土 地和城鄉地政統一管理原則,從此開始了土地管理體制的改革。
3.1987一1990年,標志性法規《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機構設置和職能: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直屬國務院的國家土地管理局正式成立,接著地方各級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也相繼成立。
主要法規建設:為了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 1988年3月全國人大修改《憲法》,同年4月,修改《土地管理法》。1990年,國務院頒布了《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凡是使用城市土地除了按規定申請審批手續外,都要通過貨幣交換形式,付出一定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才能使用城鎮的土地。
4.1990年以后
機構設置和職能:1998年國務院進行機構改革,組建了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部是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至此,我國從陸地到海洋,從土地到礦產,實行了集中統一的管理,建立起現行的土地管理體制。到1998年,全國已形成了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鄉(鎮)五級土地管理體系。
2004年,中央政府決定在全國實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體制,以進一步加強國家對國土資源的宏觀調控,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主要法規建設:
1990年以來,我國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1992年,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工作在全國鋪開,1994年8月18日,國務院總理簽發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
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包括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土地管理法》,首次將“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等內容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近年來,中央把國土資源部門作為參與宏觀調控的重要部門,參與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2004年,國務院發布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了土地管理思路,為下階段中國土地管理明確了方向。
2006年8月31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采取更嚴格的管理措施,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2006年國務院還出臺了《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家土地督察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5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物權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物權法》通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空間范圍,確定了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縱向”發展趨勢,為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權利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是立法領域的重大突破。200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問題的通知》(中辦發[2007]11號),國務院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07]71號),成為新時期調控土地利用的基本政策依據。
2008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2010年,國務院先后出臺了《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關于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47號)。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在土地管理中,已形成了以《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物權法》為主體,輔之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的一套較為完善的土地法律、法規體系和執法監察制度,為土地管理依法行政奠定了基礎。
例題:( )年,中央政府決定在全國實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體制,以進一步加強國家對國土資源的宏觀調控,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A.2001
B.2002
C.2003
D.2004
答案D
解析:2004年,中央政府決定在全國實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體制,以進一步加強國家對國土資源的宏觀調控,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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