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解析:合營企業的出資期限


合營企業的出資期限
1.新設立的合營企業的出資期限
(1)分期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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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并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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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與注冊資本的大小無關。(2013年教材并未明確提及)
(2)一次性繳清: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2.收購價款(P135)
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者股權設立合營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當自合營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
3.未按照規定期限出資的責任界定
(1)合營各方均違約
視同外商投資企業自動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自動失效。
(2)一方違約,一方守約
外商投資企業一方未按期繳付出資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出資,逾期仍未繳付出資的,視同違約方自動退出外商投資企業,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守約方應當在逾期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外商投資企業或者申請批準另找投資者承擔違約方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
4.同步出資(P135)
合營企業的投資者均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繳付認繳的出資,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步繳付的,應報審批機關批準,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公司】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先看全體股東、公司章程的約定;沒有約定的,才按照出資比例、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一般情況下(同步出資時)按照“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損益;不能同步繳付出資的,應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合作企業】合作企業(不論是否取得法人資格)為契約式企業,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約定分配收益。
5.控股問題(P135)
對合營企業中控股的投資者,在其實際繳付的出資未達到其認繳的全部出資額之前,不得取得企業的決策權,不得將其在企業中的權益、資產以合并報表的方式納入該投資者的財務報表。
【解釋】控股的投資者只有當自己認繳的出資(或收購價款)“全部到位之后”,才能取得對該企業的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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