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解析:合營企業的轉讓
更新時間:2013-08-22 08: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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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考點解析:合營企業的轉讓
合營企業的轉讓
1.合營企業出資額轉讓條件
(1)出資額的轉讓必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2)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3)合營企業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額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轉讓程序
(1)申請出資額轉讓;
(2)董事會審查決定;
(3)報審批機構批準;
(4)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合作企業】合作各方之間相互轉讓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須經合作他方書面同意,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合伙企業】(1)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合營企業、合作企業出資的對外轉讓,須經審批機構的審批;而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沒有審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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