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物業管理師管理實務: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物業租賃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出租方的權利與義務。
(1)出租方的權利。出租方享有以下權利:
第一,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權利。租金收入是實現房屋價值和房屋修繕資金的來源。按照合同規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是出租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對租金拖欠者,要收取滯納金。隨著房屋條件與市場行情的變動,出租人在遵守合同條款的前提下有權對租金進行調整。
第二,有監督承租人按合同規定合理使用房屋的權利,包括對改建裝修、轉租的否決權。承租人在使用房屋過程中,不得擅自拆改,私搭亂建,損壞房屋結構和附屬設備,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承租人也不得利用承租房進行非法和損害公共利益的活動。出租人有權制止承租人的違法和違約行為,并要求恢復原狀或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有依法收回出租房屋的權利。房屋定期租賃的,在租賃期滿后,出租人有權收回;不定期的,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在安排了承租人的搬遷后,一般應當準許。承租人如有違約、違法、無故長期空置、拖欠租金等情況出現,出租人有權提前收回房屋。如承租人拒不執行的,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第四,有向用戶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房管政策和物業管理公約、管理規定等權利。出租人有權制止承租人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也有權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如綠化、消防、安全等規定的行為。
(2)出租方的義務。出租方還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有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房屋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給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有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房屋一旦出租,就是向承租人諾成移交占有權和使用權,在正常使用范圍和期限內,出租人不得干預,擅自毀約。
第三,有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房屋裝修,設備設施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如無力修繕,可與承租人合修,費用可以租金折抵償還。
第四,有組織租戶,依靠群眾管好房屋,接受租戶監督,不斷改進工作的義務。
2、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租方的權利。承租方享有以下權利:
第一,有按照租約所列的房屋規定的用途使用房屋的權利。
第二,有要求保障房屋安全的權利,對非人為的房屋與設備損壞,有權要求出租人維修、護養。
第三,出租房屋出售時,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有對物業管理狀況進行監督、建議的權利。
第五,經出租人同意有轉租獲利的權利。
(2)承租人的義務。承租方還必須承擔以下義務:
第一,有按期交納租金的義務。
第二,有按約定用途使用房屋,不得私自轉租、轉讓他人的義務。
第三,有維護原有房屋,愛護使用,妥善保管的義務。
第四,有遵守有關國家政府法規和物業管理規定的義務。
(七)房屋租賃糾紛的處理
1、房屋租賃不同類型糾紛的處理。房屋租賃中糾紛的具體類型不同,其處理辦法也不同。一般來說,房屋租賃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租金糾紛。包括租金標準、租金交納以及租金的調整等方面。
(2)租賃期間因使用、修繕、改建等引起的糾紛。
(3)租賃期間因互換房屋使用權引起的糾紛。
(4)租賃合同解除的糾紛。
2、房屋租賃糾紛處理的方式。解決房屋租賃糾紛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幾種方式。協商是發生糾紛的雙方,本著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進行協商,整個過程全由雙方參加并自主解決,一般糾紛不大,矛盾也容易解決的問題都采取這種方法。調解是在他人主持下,矛盾雙方經過談判條件、講明目的、達成共識。仲裁是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仲裁機關對房屋租賃糾紛誰是誰非做出的裁決。當發生物業租賃糾紛的當事人不接受調解或經調解無效時,物業租賃關系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仲裁機關申請仲裁。訴訟是物業租賃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物業租賃糾紛訴訟狀,請求人民法院根據物業租賃糾紛的事實做出調解或依法做出判決。訴訟可以在物業租賃糾紛調解不成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國家合同管理仲裁機關做出“仲裁決定書”后的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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