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基礎與法規課件26
考點3:農用地轉用的批準權限
1、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將鄉村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民宅基地等占用農用地的,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2、 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地:
(1) 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同時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中央軍委批準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 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而市轄縣的縣城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但對于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市區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準。
(4) 涉及到基本農田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農用地轉用需要報國務院批準。
3、 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項目用地:
(1) 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占用農用地的。
(2) 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城鎮建設占用農用地的。
(3) 地、市以下政府批準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占用農用地的。
4、 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或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批準項目用地:
(1)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內的農民宅基地、鄉村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設施建設占用的農用地。
(2) 農村道路、水利及其他設施建設可以使用農村所有農用地的。
5、 農用地轉用的申請: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留用地范圍內,市、縣為實施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整理折抵建設用地指標,集中統一逐級向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人民政府分批準提出申請。一次報批農用地轉用涉及2個或2個以上鄉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以鄉(鎮)為單位分別填寫《農用地轉用呈報表》,并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耕地補充方案》。
6、 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標的建設項目用地,屬于土地整理項目本身使用耕地的,如整理區農戶動遷安置、企業廠房遷建等需異地建設的項目,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7、 農用地轉用方案的編制:
(1) 農用地轉用方案編制的主體:農用地轉用方案的編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
(2) 農用地轉用方案的內容:是后者,是否已補辦出讓手續等,土地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說明:擬占用農用地的種類、位置、面積、質量、補充的期限、資金落實情況等,以表格的形式填寫。同時另附以下材料: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或土地整理折抵建設用地指標的使用臺賬(復印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比例尺為1:10000。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土地利用規劃工作的部門提出具體的預審意見,即《農用地轉用審查意見表》。
考點4:農用地轉用的審批程序
1、 提出申請。一次報批農用地起用涉及兩個呀兩個以上鄉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以鄉(鎮)為單位分別填寫《農用地轉用呈報表》,并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耕地補充方案》。
2、 逐級報批。按規定由縣、市人民政府逐級上報至省給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及補充耕地等情況進行審查。
3、 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經批準后,由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農用地轉用的實施。如果占用耕地的,必須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和責任。
考點5:土地征收和征用概念
1、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行為。土地征收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理由,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所有權的行為。
2、 土地征用是指國家依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取得民事主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土地征用是土地使用權的改變。
考點6:征地行為的特征
1、 征地行為的特征:
(1) 政府行為: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
(2) 補償性:國家征用集體的土地,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3) 強制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不得阻撓。這表明征地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
(4) 權屬轉移性:國家建設需要征用農村土地后,原來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國家通過兩權分離,使用單位取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
(5) 必須依法批準:國家法律規定征收土地要依法審批,并規定了明確的批準權限,征收或征用土地審批實行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二級審批制度。在征收土地的審批中,要征用農用地,首先要辦理農用地轉用,或同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6) 征地行為的公開性: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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