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土地估價基礎與法規課件25


第九章 農用地轉用與征地管理
考點1:農用地轉用概念
1、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農用地可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 農用地轉用是現狀的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批準權限報批后轉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又稱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3、 農用地轉用是《土地管理法》重要的內容,也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許多國家控制建設用地增長,保護農用地尤其是耕地普通采用的手段。在世界各國和地區,名稱不盡相同,但含義基本相似。有的稱為“土地開發許可”,有的稱為“建筑許可”,還有的稱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但目的都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市規劃,控制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尤其是占用耕地的行為。
考點2-1:農用地轉用的依據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用地能否轉為建設用地,首先應當看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的規劃用途。如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即在建設用地區范圍內,可以轉為建設用地。否則將不得轉為建設用地。但是,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文件修改規劃;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中、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與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符的,或雖未納入規劃,但已經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具體要求及時調整。
2、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國家實行建設用地宏觀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計劃中,包括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計劃。其目的是控制建設項目大量占用農用地,造成耕地大量減少和農業生態環境的破壞。
3、 建設用地供應政策:這是控制建設用地方向的主要手段,通過制定建設用地的供應政策,不但有利于控制建設用地總量,防止大量占用農用地,同時,還可能優化投資結構,防止重復建設,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建設用地政策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
考點2-2:農用地轉用的條件
1、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區范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
(2)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包括上級下達的計劃指標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標);
(3) 保質足額補充所占耕地;
(4) 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2、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區范圍以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確需必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已經明確預留的項目用地;
(2) 經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
(3) 供水、供電、排污等確實無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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