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經濟師考試(中級人力):勞動法律與執法


一、勞動法律責任的特點:
1. 以違法行為存在為前提;
2. 以法律制裁為必然后果;
3. 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
4. 由國家特別授權的機關來執行。
勞動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社會保險法律責任
從責任主體分,包括:用人單位責任、勞動者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任和其他主體責任。
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
(1) 社會保險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退回騙取的金額,并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2)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責任
(1) 違反法律規定,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監察,亦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
勞動監察的屬性包括:法定性、行政性、專門性、強制性
勞動監察的形式主要有4種:
1. 主動到用人單位及其丁作場所進行檢查的日常巡視檢查;
2. 通過任何組織和個人舉報、投訴對用人單位可能存在的違法行為進行的專案查處;
3. 針對一定時期問題比較集中或重要的事項開展的專項大檢查;
4. 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遵守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書面材料。
勞動監察處罰的方式:責令用人單位改正、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許可證
勞動監察機構的設置:(根據《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
1.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監察工作。
2.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是勞動監察主體
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具體實施勞動監察工作。
3) 此外,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依據《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有關規定,委托省級勞動監察機構實施勞動監察。
勞動監察機構主要職責:(根據《勞動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
1. 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2. 監督檢查用人單位遵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
3. 受理對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4. 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監察機構在進行勞動監察時,可采取的行政處罰主要有:申誡罰、財產罰和行為罰。
勞動監察的實施
1. 管轄:
1) 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由其所在地的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2)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調查處理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案件
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勞動監察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4)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單位有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應當及時立案。
2.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監察,有權采取下列調查、檢查措施:
1) 進入用人單位的勞動場所進行檢查
2) 就調查、檢查的事項詢問有關人員
3) 要求用人單位提供與調查、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并作出解釋和說明,必要時可以發出調查詢問書
4) 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復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5) 委托會計事務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
6) 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采取的其他調查、檢查措施
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可以當場處理的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正規章的行為有權當場予以糾正。
勞動監察程序(根據《勞動監察條例》)
1. 立案。
1) 以日常巡視檢查、審查用人單位按照要求報送的書面材料,以及接受舉報投訴等形式進行
2) 當認為單位有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需要進行調查處理的時,應當及時立案
2. 調查。
1) 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
2) 情況復雜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3. 處理。
1) 調查查證并聽取當事人的申辯
2) 根據調查、檢查結果,做出處理決定
4. 告知。
此外,如果違反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期限計算:①自該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②如該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應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勞動監察的主要內容(根據《勞動監察條例》)
1. 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監督檢查
1) 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2)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接觸勞動合同的情況
3)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4) 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5)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6) 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2. 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
Ø 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3. 對就業促進法律的監督檢查
Ø 建立舉報制度,受理對違反《就業促進法》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予以核實處理
四、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
(1)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 000元以下的罰款。
(2)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 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4)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拒不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5)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還規定,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的范圍:共計9條《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6條、《行政復議法》
六、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1. 經辦機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采用復查和行政復議的方式處理社會保險行政爭議。
2. 屬于《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第6條第(二)、(五)、(六)、(七)項情形之一的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
4. 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5. 申請人與經辦機構之間發生的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的案件,可以直接起訴
6. 經辦機構未告知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復議期限的,申請期限從其知道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年
7. 一般用書面形式申請,也可以口頭提出,必須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事由、時間等,(簽字或蓋章)
8. 經辦機構應當指定內部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從接到復查申請之日起20日內,必須做出決定(書面形式)
9. 逾期未做出決定,申請人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訴訟
七、用人單位違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的責任
1. 侵害女職工及未成年工權益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1) 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2) 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的;
3) 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4) 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的;
5)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于90天的;
6) 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的;
7) 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的。
8) 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規章制度違法的法律責任
1)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2) 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3) 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2)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4. 未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 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5. 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法律責任
1)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2) 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6. 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1) 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2)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 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4) 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5) 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7. 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的法律責任
1) 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設施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2) 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
3) 對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致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勞動者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 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
1)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2) 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9. 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1) 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動者籌建工會的;
2) 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的;
3) 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4) 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10. 違反勞動監察規定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1) 無理抗拒、阻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監察的;
2) 不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3) 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4) 對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11. 違反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規定的法律責任
1)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2) 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3) 未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許可,從事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無照經營查處取締的規定查處取締。
12. 違法扣押證件的法律責任
1) 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2) 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或者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3)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八、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的責任
1) 因勞動者存在違法情形,致使勞動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表現在:
1) 企業處理勞動關系的勞動條件和各項勞動標準均不得違背集體合同中的規定。
Ø 各個企業在解決職工的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待遇等問題時絕對不允許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2) 企業與全體職工應當履行集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Ø 簽訂集體合同的當事人均應自覺地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
3) 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保持在集體合同的約定期限之內。
Ø 即,在集體合同簽訂時雙方約定的合同期限之內,當事人均不得違背合同的規定。
2. 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 認真履行集體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組織及職工的共同責任。在執行集體合同的過程中,要定期對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為了維護集體合同的法律尊嚴和合同紀律,對于違反集體合同的行為,應當追究責任。
2)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其主管人員應對上級機關負行政責任,根據情況由上級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一定的紀律處分;如果企業管理人員違反集體合同屬于惡意,應當從重處罰,其行為觸及刑律已構成犯罪時,司法機關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企業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侵犯工會與職工的物質利益時,企業應負擔賠償責任。
3) 工會的基層組織不履行集體合同的義務,應對上級工會和工會會員負道義上的和政治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4) 職工不履行集體合同規定的義務,其行為違反了集體合同中的規定時,也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行政復議范圍:
1. 人力資源行政復議范圍:(下列7種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
2) 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
3) 對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不服
4) 對行政確認不服
5) 認為社會保障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6) 認為社會保障部門違法收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
7) 認為社會保障部門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2. 社會保險行政復議范圍:《工傷保險條例》
1) 《社會保險法》: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 《工傷保險條例》: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Ø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Ø 社情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Ø 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卻訂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
Ø 堅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Ø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3. 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
1)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
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3)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行為
4)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調解等行為
5) 已就同一事項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
6)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
7)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人力行政復議的基本法律規定:
1. 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在知道侵害權益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2. 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直接管理該經辦機構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但不能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3. 可以書面方式申請,也可以口頭方式申請
1) 書面方式:應當向復議機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
內容:申請人情況;被申請人情況;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事實和理由;申請人簽名和日期
2) 口頭方式:申請人可以親自去復議機關,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必須是當面向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復議機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要復議的事實與理由等
4. 復議機關在收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進行審查,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 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并屬于本機關受案范圍的申請,作出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2) 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但不屬于本機關受案范圍的申請,書面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請;
3) 對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得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制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5. 如果申請人對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 行政復議機關對受理的復議案件審查后,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或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延長30日內,依法分別作出決定維持、決定履行、決定撤銷、決定變更、確認違法的復議決定:
1) 決定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決定維持具體行政為必須符合4個條件:
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②適用依據正確③程序合法④內容適當
2) 決定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
被申請人具有履行法定職責的義務,但被申請人沒有履行或拖延履行,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的復議機關應當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沒有完全行使監察權的。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不作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應與責令被申清人履行法定職責。
3) 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對存在以下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或撤銷部分具體行政行為。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②適用依據錯誤或不當;
③違反法定程序;
④超越或濫用職權;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顯失公平。
4) 決定變更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但內容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作出變更的復議決定。復議機關作出變更的復議決定,其實質是作了-個新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可以視為復議機關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并在此基礎上直接對原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決定。
5) 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對一些不具有可撤銷性的具體行政行為,撤銷了,也不能解決申請人要解決的問題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履行職責對申請人已不具有實際意義的不作為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以便為申請人獲得行政賠償提供條件。
行政復議決定做出并送達申請人后,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申清人應當執行,如果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十二、行政訴訟的時效、程序
1. 起訴的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提起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①起訴人合法。即原告是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即被告必須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④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1) 行政復議申請人不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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