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理財規劃師講義:合同重點


合同重點:合同基礎知識難點: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訂立
二、效力
三、履行
四、合同責任
五、變更、解除
一、合同的訂立
(一)要約規則
(二)承諾規則
(三)合同的形式、主要條款
合同: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合意
以意思表示為核心
體現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的結果
(一)要約規則
1、要約的構成要件
(1)要約: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人:發出要約的人
受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
(3)構成一項要約,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邀約與要約邀請
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1)常見的: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
(2)商業廣告:原則上是要約邀請,但如其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3、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
(1)要約生效時間:采用到達主義
“到達”的含義,是指到達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區域范圍內。
至于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是否能夠看到,則在所不問
(2)要約的撤回
對尚未生效的邀約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要約的撤銷
對已經生效但未獲承諾的要約消滅其約束力的意思表示
撤銷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理財規劃業務中
4、理財規劃業務中
理財規劃師所在機構寄送的價目表、說明書等:要約邀請
客戶填寫的申請書:要約
客戶申請一旦被理財規劃師所在機構所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二)承諾規則
承諾: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1、承諾構成要件
(1)承諾人為受要約人
(2)承諾作出的方式
原則上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依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的,也可以行為做出
(3)承諾應與要約一致
對要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對要約做非實質性變更的,原則上構成承諾,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不得做任何變更的
2、承諾的撤回
(1)承諾可以撤回。
(2)撤回的對象是已經發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諾
(3)因此,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3、承諾的生效與合同成立
(1)承諾生效
承諾通知生效采用到達主義
以行為做出承諾的,做出行為時即生效
(2)合同成立
承諾生效通常意味著合同成立
合同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4、在理財規劃業務中
理財規劃師代表所在機構接受客戶的申請,即表示做出承諾。
在實際工作中,理財規劃師在審查完客戶的申請后,均與客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具體權利和義務,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完成之際合同成立
(三)合同的形式、主要條款
1、合同的形式
三種: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合同書、信件、數據電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
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2)當事人約定
(3)一般來說,除即時結清的情況外,應采用書面形式
理財規劃業務:
采用書面形式、保存好原件,
發生糾紛時,完整的書面合同、相關文件,重要
2、理財規劃服務合同主要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
(2)理財目標、工作內容
(3)理財方案的交付方式、期限
(4)理財費用
(5)合同期限
(6)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法
(7)理財規劃師所在機構的特別聲明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二)效力未定的合同
(三)合同的無效、可撤銷
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1、成立后應當履行合同義務
不得擅自變更、解除,不得拒絕履行合同義務,
履行中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解除的,必須依法辦理
2、違反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的
違約金、賠償金,繼續履行
合同的 成立與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合同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
判斷依據:承諾生效
2、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1)一般來說: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即生效之時。二者時間上同步。
(2)特殊情形: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經批準、登記后即生效
2)合同本身關于生效條件的約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期限
(二)效力未定的合同
1、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自然適用于合同是否有效
2、效力未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法人的代表人、其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越權簽訂的合同
無處分權人簽署的處分合同
3、效力未定轉為有效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合同有效
純獲利的合同、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不必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之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后以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之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3)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越權簽訂的合同
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簽署的處分合同
經權利人追認:有效
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有效
合同的 無效、可撤銷
(三)合同的無效、可撤銷
1、合同的無效
如合同約定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或損害國家利益,則合同無效
合同自由原則:是任何合同賴以存在的基礎
但自由是在合法范圍之內的自由
合同(自由)具有相對性:合同是關于特定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2、合同的可撤銷
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的內容與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在一定的期限內可以撤銷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1年內
撤銷權的消滅: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是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知道撤銷是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
3、無效、撤銷的溯及力
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具有溯及力
溯及于合同成立之際,自始不發生固有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則
(二)雙務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原則
1、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債務人全面適當地完成其合同任務,債權人的合同債權得到完全實現
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過程,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整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的過程
2、三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適當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
合同當事人本著真誠、真實、恪守信用的原則和精神,以善意的主觀意識和行為方式
正確行使自己的合同權利,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2)適當履行原則
適當履行就是正確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在履行主體、標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方面均須適當、完全符合合同約定的原則
適當履行側重于合同履行的質
(3)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就是要求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所約定的各項條款,全面而完整地完成合同義務。
全面履行側重于合同履行的量
適當履行與全面履行,是一個統一的整體,都是遵守約定原則的具體內容,是對合同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基本要求。
當事人履行合同沒有遵守約定,在一般情況下就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務合同的履行
(二)雙務合同的履行
1、雙務合同:當事人雙方互負給付義務的合同
特點:
(1)合同雙方當事人互為債權人和債務人,一方的債權即為對方的債務
(2)因而雙方債務的履行具有關聯性
2、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在于,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無消滅對方請求權的效力
3、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4、不安抗辯權
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因對方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惡化,有難為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未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在于,有先為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
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的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5、理財規劃業務中:
(1)同時履行抗辯權
如客戶未支付理財服務費用,理財規劃師可以代表所在機構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2)不安抗辯權
在合同約定完成理財事務后支付費用的,如理財規劃師有確切證據證明客戶將不支付理財費用,理財規劃師可以代表所在機構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提供理財服務
四、合同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
(二)違約責任概述
(三)違約的免責事由
(四)合同責任的形式
(一)締約過失責任
1、締約過失
在合同成立前的締約過程中,因締約人一方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所具有的過失
2、締約過失責任
因締結合同的過程中存在過失而導致合同無效或不能成立,對因信賴合同有效或成立的一方造成損害而承擔賠償責任
3、構成要件:3個
(1)違反先合同義務
先合同義務:產生于締結階段的合同成立前依誠實信用原則所生之義務
主要如各種說明、告知、注意、保護、忠實等義務
特征:1)法定義務,2)消極義務,3)事先并不確定
(2)造成信賴利益損失
造成對方因信賴合同成立或生效,但合同沒有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損失
(3)有締約過失之存在
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之義務,即認為有過錯
4、類型:4個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
(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
(4)其他。如因一方過錯致合同被撤銷、無效、不成立、無權代理等
(二)違約責任概述
1、違約責任
前提:合同有效成立
若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被撤銷,縱使當事人有過失、對方有損失,也不發生違約責任,應為締約過失責任
2、構成要件:2個
(1)違約行為:首要條件
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事實
違約行為的前提:違約行為的發生,以合同關系存在為前提
違約行為的形態:是根據違約行為違反合同義務的性質、特點,對違約行為所作的分類
一般可以分為:不履行、逾期履行、不適當履行、受領遲延幾類形態
首要條件:違約行為是構成違約責任的首要前提。無違約行為,即無違約責任
(2)主觀過錯:前提條件
嚴格責任原則: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07條,并為將過錯作為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
實行嚴格責任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關于違約責任歸責原則的爭論
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賠償損失、實際履行、違約金、定金、(采取補救措施)
違約的免責事由
(三)違約的免責事由
1、免責事由、免責條件
是指當事人即使違約也不承擔責任的是由
兩大類:法定、約定
(1)法定免責事由:
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引的免責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2)約定免責事由: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2、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A、主要包括三種情形:
(1)自然災害:臺風、洪水、冰雹等
(2)政府行為:征收、征用
(3)社會異常事件:罷工、騷亂
B、在適用上,應注意的問題:3點
(1)直接援用
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法定免責條款(與約定免責條款關系)
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
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引法律規定主張免責
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的免責條款
(3)具有強制性
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的影響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C、免責效力
(1)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2)下列除外(不得免責)
1)金錢債務的延遲責任不得免除
2)延遲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D、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是由
3、免責條款:即約定免責事由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合同責任的條款,
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
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
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四)合同責任的形式
1、繼續履行:強制實際履行
是指違約方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的合同責任形式
(1)特點: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
繼續履行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義的合同履行。具體表現:
1)前提:違約
2)體現了法的強制性
3)不依于其他責任形式
(2)繼續履行的內容:
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履行義務。這一點與一般履行并無不同
(3)繼續履行的適用:因債務性質不同而不同
1)金錢債務:無條件適用
金錢債務,只存在延遲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
2)非金錢債務:有條件適用
原則上可以請求繼續履行
下列情形除外:
*履行不能: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不適用、費用高:債務的標的不適用強制履行、或強制履行費用過高
*未請求: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責任形式
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1)法律規定:
《合同法》111條: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4條: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賠償損失
《產品質量法》40條:修理、更換、退貨
(2)應注意3點
1)適用前提:
以合同對質量不合格的合同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而依《合同法》61條仍不能確定合同責任為前提
2)依據:
應以標的物的性質和損失大小為依據,確定與之相適應的補救方式
3)選擇權
受害方對補救措施享有選擇權,但選擇的方式應當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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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
3、賠償損失、違約損害賠償
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或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A、特征:
(1)最重要的合同責任形式
(2)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損失
(3)損失補償
違約方賠償受害方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
是對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賠償,與違約行為無關的損失不在賠償之列
是對守約方所遭受損失的一種補償,而不是對違約行為的懲罰
(4)賠償損失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B、確定方式:法定損害賠償、約定損害賠償
(1)法定損害賠償
由法律規定的,由違約方對受害方因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
1)完全賠償原則
2)合理預見原則:是限制包括現實財產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總額的規則
不適用于約定損害賠償
是否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可能的損失,應當根據訂立合同時的事實或者情況加以判斷
(2)約定損害賠償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或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具有預定性、從屬性、附條件性
4、違約金
合同當事人預定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時,應給付另一方當事人一定的數額的貨幣。
(1)基本性質:預定的賠償金
(2)在違約事實發生以前確定的(一般在訂立合同時確定)
(3)沒有約定違約金時,才適用賠償金
(4)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予以適當減少
定金
5、定金
當事人一方在合同未履行之前,在應履行給付數額之內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金錢的擔保形式。
(1)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具有預交違約金的性質
(4)違約金:違約發生之后償付
定金:合同履行之前給付
(5)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
二者不能并用(否則同時承擔兩種性質相同的違約責任)
被違約人擇其一適用,可以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責任形式
五、變更、解除
(一)概念
(二)條件
(三)法律后果
(一)概念
1、變更: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當事人不變,僅改變合同的權利義務
2、解除: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提前終止的行為
(1)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條件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約定解除: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
(二)條件
1、變更的條件
(1)原本存在著有效的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的增減、價格或酬金的增減、期限的改變等
(3)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2、解除的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達到目的
(2)延遲履行、債務人延遲: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確未履行的現象
這一解除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依據履行期限重要程度
1)履行期限不是特別重要:催告、寬限期、解除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是特別重要時,
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
通常不允許在延遲履行時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
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債務人一個寬限期。
在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2)履行期限特別重要:不經催告、解除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時
債務人不于此期限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的目的
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徑直解除合同
(3)拒絕履行、毀約: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徑直解除合同
不完全履行
(4)不完全履行:
債務人雖然以適當履行的意思進行了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
1)量的不完全履行:補充履行、有權解除
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而標的物數量有所短缺
可以補充履行
如不進行補充履行、或補充履行也不能達到目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2)質的不完全履行:寬限期、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可解除
以適當履行的意思提供標的物,
而標的物在品種、規格、型號等質量方面不符合
標的物有隱蔽缺陷
提供的勞務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水平
大多給寬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
如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給付,解除權產生,可解除
(5)債務人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三)法律后果
1、變更的法律后果
對將來發生效力
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
已經履行的不因合同變更而失去法律依據
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力
2、解除的法律后果
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
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解除效力溯及于合同成立之時
但已經履行的部分,除另有約定外,不溯及
合同解除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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