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理財規劃師講義:合同重點


第七單元:信托重點:信托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難點:信托與相關概念
一、概念和特征
二、作用機制
三、信托關系的要素
四、信托與相對概念的區別(難點:信托與相關概念)
五、信托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重點:信托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六、主要的個人信托類型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起源于13世紀英國的“尤斯制”,
仿效和引用了羅馬法上的使用權、用役權、以及信托遺贈的制度
設立的客觀條件:私有財產的管理和遺囑的執行
英國信托制度的奠基、現代信托的原型
2、信托: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二)特征
1、一種理財機制:
為第三方利益管理或處分信托財產,代人理財的機制,通過這種手段
不是直接將財產交給他希望幫助的人
而是將財產轉移給值得信任的、具有理財能力的受托人去經營管理
并將從這種經營管理行為中產生的收益歸屬于受益人
2、成立要件:轉移信托財產
須以有效地轉移信托財產為信托成立要件
以委托人與受托人建立信托合同為基礎
沒有財產的轉移,信托不能成立,受托人的管理和處分就無法實現
希望委托財產發生保值增值,必須賦予委托人充分的管理處分的權力
權力的內容表現為:對信托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也包括投資
3、基礎:信任
信托關系的存在基礎:當事人之間的信任
信托發生的基礎:信托關系當事人之間的信任
委托人基于信任轉移所有權,受托人依誠實信用的方式為受益人利益經管
早起信托史:到的約束
現代信托關系上升為一種法律規則,主要表現:受托人必須
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標準,履行忠實義務
法律上的強制執行的義務,如果違反承擔違約責任
4、必備要素: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委托人設立信托的預期,決定著信托財產的管理模式、分配方法
信托有效成立,信托財產從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財產中分離,成為一項獨立存在的財產,服從于信托目的
信托目的三類:私益信托、公益信托、目的信托
5、三方法律關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一般的法律關系:雙方關系
財產關系
委托人:將財產委托轉移給他人的人,設立信托的人
受托人:受讓財產并承諾為管理處分的人,基于信托而持有財產的人
受益人:享受信托財產利益的人
二、作用機制
1、風險隔離
2、第三方管理
獨立的第三方主體
優點:
1)彌補自身管理能力的不足
2)避免某些受益人對財產的濫用
三種情況:
1)積極管理
主導作用,彌補管理不足。
最終目的:更高的效率水平
2)消極管理
僅僅提供一種法律結構,隔離保護、防止濫用
3)連續管理:長期穩定性管理
不因缺少受托人而無法成立
已經成立的不因受托人變更而影響其存續
3、權益重構
打破傳統的財產權模式
委托人的財產所有權分化為受托人財產名義所有權、受益人財產受益權,
管理權與受益權分離
信托具備了靈活多變的特性,可以實現復雜的財產管理目標
三、信托關系的要素
設立的依據
信托目的
信托的主體、客體
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一)信托設立的依據
民事法律行為
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其兩種外在形式:合同、遺囑
1、基于合同設立的信托
通過訂立合同的方式設立信托,即合同信托
遵守合同法的一般原則,特別事項適用信托法
信托合同:設立信托的基本法律文件
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設立信托關系為內容
1)雙方法律行為,合同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
三方法律關系,受益人:信托合同的利害關系人
2)成立:要約承諾行為、財產所有權轉移要件
3)合同生效、信托生效:
一般,信托合同簽訂,信托即成立,合同即生效
約定的,信托合同簽字即生效,信托財產轉移之日生效。信托合同生效在前,信托生效在后
基于遺囑 設立的信托
2、基于遺囑設立的信托
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就自己的遺產設立信托,即遺囑信托
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
受益人另行選任、監護人代行選任
3、合同信托、遺囑信托,性質與構成要件不同
(1)遺囑信托:單方法律行為
不需要征得受托人同意,甚至遺囑中沒有出現受托人
只要遺囑信托符合法定的條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信托:雙方的合意為前提
(二)信托目的
各種各樣的目的,主要三種:私益信托、公益信托、特殊目的信托
信托目的非常自由,只要不違背法律、公序良俗
信托彈性空間的集中體現:目的的自由化
使信托在實務上的適用極其廣泛:民事、商事、社會公益
(三)信托主體
三方當事人
1、委托人
凡具有簽訂合同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委托人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簽訂合同、或征得同意
財產共有人,共同委托人,共有物中的份額
2、受益人
不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無須具備有行為能力的條件
具備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擔當
現存的、特定的
非特定的、尚未存在的
3、受托人
必須具有法律上的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必須是委托人充分信任的
不具備法律上的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等不能成為受托人
值得信任的任何人:家人、朋友、親戚等
通常是:機構、個人、商業銀行
(四)信托客體:信托財產、包括新獲得的財產
1、范圍:種類繁多
動產、不動產、無形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
除外的:專屬于委托人的權利(繼承權)、依法不得受讓該財產的所有權
2、信托財產的特性
(1)轉讓性
(2)獨立性、排他性
風險隔離功能
3、信托財產的管理
(1)分別管理
(2)信托登記
規定的手續登記注冊、對外公示
(五)信托的變更與終止
一般原則:不得擅自變更、解除
1、信托的變更權
(1)委托人的變更權
信托文件中保留的,否則不的變更
《信托法》51條
(2)受托人的變更權
原則:沒有
信托文件中授予了,在授權范圍內
明示、默示方式
(3)受益人的變更權
原則:有
條件:
1)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多數受益人時,全體同意
2、信托的終止
A、信托終止的原因
(1)信托文件中規定的事由
(2)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3)信托期限屆滿
(4)當事人協商同意(信托文件中明文規定的)
(5)法院解除
B、信托終止的法律后果
(1)信托終止,信托法律關系消滅
只對將來,不能溯及既往
信托的無效或撤銷,自始無效
(2)信托財產的歸屬
(3)信托財產的分配方式
(4)信托發生終止,受托人的責任
1)立即清算、轉移給權利歸屬人、作出清算報告
2)受托人職務即告解除(清算報告經受益人和權益歸屬人承認后)
3)清算期間:信托終止后、轉移到權利歸屬人之前,信托視為繼續存在
清算期間,信托財產發生的增值或減損,由信托財產承受人負擔
清算期間,受托人仍是信托財產的權利人,但只能從事與清算相關的一些活動
信托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四、信托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信托與代理
二者都是基于信任關系而產生的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法律機制
1、名義、身份
2、權限范圍
3、財產所有權
4、行為后果
5、兩方當事人、一切事務
三方當事人、財產的管理與經營
(二)信托與行紀
很相似的:信任為基礎、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的義務基本相同
1、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三方當事人、財產的各種事務
特殊的財產交易制度、兩方當事人、買賣交易
2、財產范圍
廣泛: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
特殊交易規則下進行交易的財產
3、財產交付與否、財產及收益歸屬
4、以自己的意志處理、更大自主權
服從指示、更大的依附性
5、有償的,有償或無償
(三)信托與贈與
相同:無償轉移
不同:制度功能
1、目的:
財產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非終極意義的所有權,轉移、管理、他人受益
2、簡單的財產轉移、財產管理機能
(1)信托的長期規劃功能
(2)信托的彈性空間大,信托利益:本金、收益
(3)信托設立時,受益人能夠確定即可,不必設立時就存在
(4)委托人信托條款保留控制權,或通過受托人間接控制或影響管理與處分
不能再實施任何影響或控制
(5)受法律保護的完善程度:保值增值、免責性而不被債權人追及
3、無償的,有償或無償
信托關系人的權利義務
五、信托關系人的權利義務
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委托人是信托財產原本的所有權人,通過信托,達到對所有權的四項權能進行處分和管理目的
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委托人享有占有、使用、處分權,受益人享有受益權
受益人權利+受托人權利=所有權
信托法律關系確立的當事人及其對財產所有權權能的分配,
體現了信托的特點,反映了信托的本質屬性
(一)委托人
1、權利:4個
(1)知情權:了解,要求說明,查閱抄錄復制賬目、文件
(2)變更管理方法權:對未能遇見的特別是由,要求調整管理方法
(3)撤銷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申請法院
是否在信托合同中約定保留變更和撤銷權,如約定則削弱風險隔離功能,一定條件下受追償
(4)解任受托人:以信托文件規定、申請法院
2、義務:4個
(1)財產轉移:最大義務
(2)保證信托財產合法性
(3)不損害債權人利益
(4)支付報酬和費用
(二)受托人
1、權利:2個
(1)報酬請求權:依據
1)信托合同明文規定,否則無權
2)營業受托人,自然是有償的
(2)優先受償
支出的費用、所負的債務
2、義務:8個
(1)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2)誠實信用謹慎有效
(3)不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4)不混同信托財產和自有財產
(5)不擅自利用信托財產進行關聯交易
(6)對信托財產獨立財務處理
(7)保存處理信托財產事務完整記錄
(8)向受益人支付利益
(三)受益人
1、權利:3個
(1)享有信托受益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
(2)放棄信托受益權
必須明確做出拋棄的意思表示,否則意味著接受。
沉默視為接受,因取得并不以承諾為條件
拋棄的后果:
信托文件中保留了重新指定的權利,則可重新指定
如沒有保留,則信托終止。因缺乏受益人的信托無法實現信托目的
(3)轉讓信托受益權
可依法轉讓和繼承
2、義務:
基本締約原則:契約當事人不能為第三人設定義務
受益人只能是單純的受益人,不能對其附加義務
從根本上說,受益人的身份和他所享有的權利是密不可分的
六、主要的個人信托類型
1、婚姻家庭信托
(1)風險隔離信托:合伙制無限連帶責任風險
(2)不可撤銷人生保全信托:為配偶或子女設立
2、子女監護信托
(1)子女激勵
(2)離婚養育
(3)子女教育
3、遺產管理信托
立遺囑、或訂立遺囑信托合同
4、養老保障信托
5、人壽保險信托
彌補保險不足,未成年子女,信托人、監護人合作
三類知識產權的保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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