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理財規劃師講義:婚姻繼承
一、繼承概述
(一)繼承開始
(二)繼承權
(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四)遺贈與遺贈撫養協議
二、婚姻概述
(一)結婚
(二)夫妻財產關系
法定財產制: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
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權利的行使
(三)離婚 及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處理
一、繼承概述
1、繼承:自然人死亡后 遺留的 個人合法財產,依法轉移給 他人所有的 法律制度
2、遺產:被繼承人 死亡時,遺留的 個人合法財產
3、繼承人:依照 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 被繼承人遺產的人
4、繼承人 只能是自然人,繼承權 也僅為 自然人 享有的權利
(一)繼承開始
1、繼承開始:繼承法律關系發生。繼承 從 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我國《繼承法》規定)
2、存在 相互繼承關系的幾個人 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 先后時間的,
需要推定死亡順序
(1)推定 無繼承人的人 先死亡
(2)死亡人 各自都有 繼承人的,如幾個人的 輩分不同,推定 長輩 先死亡
(3)幾個死亡人 輩分相同的,推定 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其 各自的繼承人 分別繼承
3、繼承開始后 死亡通知
(1)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 應當及時通知 其他繼承人、遺囑執行人
(2)繼承人中 無人知道 被繼承人死亡、或者 知道被繼承人死亡 而不能通知的
由 被繼承人 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委會、村委會 負責通知
(二)繼承權
繼承權:公民依照 法律直接規定、或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遺囑,取得 被繼承人遺產 的權利
繼承的法律后果:財產的轉移。即 被繼承人的財產 轉移給 繼承人
繼承權的取得根據:法定繼承權、遺囑繼承權
1、法定繼承權
(1)法定繼承權:法定繼承人 直接根據法律規定 而享有的繼承權
(2)法定繼承權的取得,需要 兩個法律事實:
1)關系的成立: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 婚姻關系、或血緣關系、或撫養關系 成立
2)被繼承人死亡
(3)婚姻關系:夫妻有 互相繼承遺產的 權利,配偶為 第一順序 法定繼承人
當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 依法律規定為 法定繼承人,對死亡配偶的遺產 享有繼承人權
(4)血緣關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等 近血緣 為 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 繼承權
(5)撫養關系: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6)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7)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包括 血親、擬制血親
(8)擬制血親:有撫養關系的 繼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9)姻親關系:繼父母 與 繼子女 之間的關系
(10)
如果 繼父母 對 繼子女 盡了撫養教育義務的,則 相互之間形成 撫養關系,
則 依法享有 與父母子女相同的 權利和義務,享有繼承權,互為繼承人
繼兄弟姐妹 之間的 繼承權,也因 繼兄弟姐妹之間的 撫養關系 而產生
否則,不能互為 繼承人
2、遺囑繼承權
3、遺囑的效力
(1)遺囑:
(2)條件
繼承權的放棄
4、繼承權的放棄
5、繼承權的喪失
(三)代位繼承和轉繼承
1、代位繼承、間接繼承
是指 被繼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該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 代其位繼承 被繼承人遺產的 一種 法定繼承方式
代位繼承 條件:5個
2、轉繼承、第二次繼承
是指 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 在尚未實際取得遺產之前 就死亡,該繼承人的繼承人 代其實際接受 其有權繼承的遺產 的一種法律制度
轉繼承人:實際接受遺產的繼承人
轉繼承 條件:4個
(四)遺贈與遺贈撫養協議
1、遺贈
立遺囑人 以遺贈的方式 將其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 無償地贈給 國家、集體組織、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亡 發生法律效力的 行為
遺贈、遺囑繼承 相同點和區別
相同點:4個
區別:5個
2、遺贈撫養協議
受撫養人(公民)和撫養人之間 訂立的關于 撫養人承擔受撫養人的 生養死葬義務、受撫養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 遺贈給撫養人的 協議
種類:2種,公民與公民、公民與集體經濟組織
特征:5個
(五)適用順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
都是 遺產轉移 方式
1、遺贈撫養協議
2、遺贈、遺囑繼承
3、法定繼承
4、國家、集體組織 所有
二、婚姻概述
(一)結婚
結婚、婚姻關系的成立:男女雙方 依法定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 雙方民事法律行為
1、結婚條件
(1)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 一方對另一方強迫、或任何第三人干涉
(2)均達法定結婚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
(3)均無配偶
禁止結婚: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
登記結婚
2、登記結婚
經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確立夫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補辦登記
補辦的,婚姻關系的效力 從雙方均符合結婚的 實質要件時 算起,而非從 補辦時 起算
3、婚姻登記機關
城市:街道辦事處、民政部門
農村:鄉鎮政府
(二)夫妻財產關系
夫妻財產關系 是指 夫妻間 具有直接經濟內容的 權利義務關系
包括:夫妻財產制、夫妻相互撫養義務、夫妻互有遺產繼承權 等
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 與 約定財產制 相結合的制度
1、法定財產制
夫妻之間沒有 對財產的所有權 進行約定時,直接依照法律的規定 來確定 夫妻對財產的權利義務
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個人財產制
(1)夫妻共同財產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任何一方所得的財產,原則上 均屬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 財產性收益 )
4)繼承、受贈 所得財產
不包括:遺囑、贈與合同中 確定 只歸一方的財產,婚前 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 出資
5)其他應當歸夫妻雙方 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一方以 個人財產投資 所得的收益
男女雙方 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由一方婚前承擔、婚后用共同財產 購買的房屋( 雖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 )
(2)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如無特別約定,原則上應為 夫或妻一方 個人財產,
且不因 婚姻關系的延續 而轉化為 夫妻共有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 身體受傷害 所得的 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3)遺囑、贈與合同中 確定 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司法解釋:
6)軍人的 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
7)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 出資
應當認定為 對 自己子女的 個人贈與
但明確表示 贈與雙方的 除外( 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 出資
應當認定為 對 夫妻雙方的 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明確表示 贈與一方的,則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2、約定財產制
相對于 法定財產制而言的,是指 夫妻雙方 對婚前婚后 取得財產的 歸屬、處分、及在婚姻關系解除后 的財產分割 通過協商達成協議,并優先于
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1)約定的內容:夫妻財產的所有形式
可以是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
(2)約定的財產范圍:包括 婚前、婚內 所得的 各種財產
(3)約定的形式:書面形式,否則適用 法定財產制
(4)約定生效條件:
必須具備 民事法律行為 生效要件:合法、自愿、真實
符合法律特別的要求: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等
(5)約定的效力
只是對 夫妻處理財產的行為 產生約束力
通常對第三人 沒有效力,除非 能夠舉證 證明第三人 明確清楚地知道 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
夫妻財產權利的行使
3、夫妻財產權利的行使
(1)因日常生活需要 而處理 共有財產,任何一方 均有權 約定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 做出 重要處理的:
雙方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一方不能 單獨處分 共有財產
但 其他人 有理由相信:是夫妻雙方 共同做出的意思表示時,另一方不能以 不同意或不知道 為由 來拒絕 該第三人的請求
(三)離婚 及離婚訴訟中夫妻財產處理
1、離婚:協議離婚、訴訟離婚
(1)協議離婚
1)兩個條件:
雙方自愿
已就 子女及財產問題 達成協議
2)離婚手續
經 婚姻登記機關 審查合格,發給 離婚證,婚姻關系 即告解除
3)有關 財產分割的協議
對 雙方 均具有 法律約束力
因履行該協議 發生糾紛 而引起訴訟的,法院應予受理
4)協議離婚1年內,就財產分割反悔 而訴訟的,法院應予受理
經審理發現,訂立協議時 不存在 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駁回訴訟
(2)訴訟離婚
通常具有下列 法定情形: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 家庭暴力,虐待、遺棄 家庭成員
3)賭博、吸毒等惡習 而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 而分居滿2年
5)一方宣告失蹤
6)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財產處理
(1)共同財產處理
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法院依 照顧 子女、女方 權益 的原則 判決
一方有 隱匿、變賣、毀損 共同財產,或企圖侵占 另一方財產的,對有過錯方,可判決其 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發現上述行為的,可起訴請求 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2)債務清償
1)個人債務:由一方財產清償
2)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先由 共同財產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約定分別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3)補償權:約定分別所有制的
一方因 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 付出較多義務的
離婚時 有權請求補償,另一方應予補償
(4)經濟幫助義務
1)幫助請求權
一方生活困難,即 依靠個人財產、離婚時分得的財產,
無法維持 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或無住所的
有權請求 另一方從個人財產中 給予適當幫助
2)幫助的形式:可以是 金錢、財物,房屋的居住權、所有權
具體辦法 雙方協議,協議不成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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