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理財規劃師講義:訴訟時效


1、概念
2、效力
3、種類
4、中止、中斷、延長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 訴訟時效是 法律規定的 某種事實狀態 經過法定時間 而產生 一定法律后果的 法律制度
* 是指 民事權利 受到侵害的權利人 在法定的 時效期間內 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 屆滿時,
權利人 即喪失了 獲得法律強制保護其權利的 制度
* 訴訟時效是 權利人 行使請求權,獲得 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 法定時間界限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
是指 訴訟時效屆滿 所產生的 法律后果
1、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 屬于 消滅時效
訴訟時效屆滿 所產生的法律后果 是 消滅了 權利人享有的 勝訴權
即 權利人 喪失了 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 權利
2、訴訟時效屆
權利人 基于民事法律關系 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 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 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 有權接受,不受
訴訟時效限制。
3、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 起訴權
起訴的,法院仍予以受理,不得以 訴訟時效屆滿為由 不予受理
三、訴訟時效的種類
3種:普通、特殊、最長
1、普通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兩年
2、特殊訴訟時效:包括 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 兩種
(1)短期訴訟時效:兩年以下
《民法通則》規定,下列 民事法律關系 特殊訴訟時效 期間為 1年
1)身體受到傷害 要求賠償的
2)出售 質量不合格的商品 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 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長期訴訟時效:長于兩年的
《合同法》規定,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技術進出口合同 爭議 提起訴訟的、申請仲裁的,
訴訟時效期間 4年
3、權利最長保護期限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 知道或應當知道 權利被侵害 時起計算
權利最長保護期限:從 權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即
當權利人 不知或者不應知道 權利已被侵害,自 權利被侵害之日 起,超過20年的,其權利 也失去了 法律的強制性保護。
這20年期間,屬于不變期間,不屬于訴訟時效期間,因此不能 中止中斷,而是持續進行
四、訴訟時效的 中止、中斷、延長
(一)中止
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 法定事由 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時效依法 暫時停止進行,并在法定事由 消失之日起 繼續計算。
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礙
2、可以中止的時間:訴訟時效期間的 最后六個月
3、中止后,中止的期間 不計入 訴訟時效期間內,
待中止是由消除后,繼續進行,與 中止前 已經經過的 時效期間 合并計入 總時效期間
(二)中斷
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 已經經過的 時效期間 統歸無效,待 時效中斷是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 重新計算。
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也包括 權利人提出的 保護權利的請求
2、權利人主張權利:主張其權力的 意思表示,可向 義務人、業務承擔者
3、義務人認諾:承認其權利,愿意履行義務
(三)延長
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 在訴訟時效期間 確有 法律規定之外的 正當理由 而未行使請求權的,適當延長 已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
是由:由法院認定
延長的期間:法院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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