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總結:背書


(四)付款
①付款的概念。
②付款期限。銀行匯票屬于見票即付的匯票,不存在付款期限的問題。
見票即付的匯票不存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1個月提示付款、商業匯票的付 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③付款提示。
根據規定,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自到期日起10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④付款的責任。
(五)背書
1、背書的概念。
2、背書的記載事項。背書是一種要式行為,其記載的事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票據法》規定,背書記載的事項包括:
第一, 背書人簽章。第二,被背書人的名稱。 第三,背書日期。
3、背書不得記載的事項:
第一,附有條件的背書。根據規定,匯票背書是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第二,部分背書。部分背書,是指背書人在背書時,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兩人以上的背書。部分背書無效。
4、禁止背書。禁止背書,是指出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等類似 文句,以禁止票據權利的轉讓。
5、《票據法》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
6、法定禁止背書
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超過付款期提示期限不得背書轉讓
(六)保證
1、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2、保證的當事人:保證人和被保證人
已經成為票據債務人的,不得再成為票據的保證人
3、保證格式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匯票的保證責任
4、保證的效力:
第一,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匯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共同保證責任
第三,保證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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