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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總結:商業匯票

更新時間:2013-02-06 13:47:4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摘要 2013年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第二章第四節考點總結:商業匯票

  三、商業匯票

  (一)匯票的概念和種類

  匯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可以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劃分,通常主要分為:

  (1)根據出票人的不同,匯票可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 應當包括兩個行為:一是出票人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二是交付票據,即將依法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

  2.銀行匯票的記載事項 (選擇題,重點)

  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①表明“匯票”的字樣;②無條件支付的承諾;③出票金額;④付款人名稱;⑤收款人名稱;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簽章。

  3、相對記載事項:付款地、付款日期、出票地

  4、商業匯票的法定要求

  個人不能使用商業匯票、不能簽發無對價的商業匯票

  4、出票的效力。

  第一,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后,就取得了票據權利。

  第二,對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項權限。出票人的出票行為并不意味著付款人能因此而承擔付款的義務。

  第三,對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為是委托他人付款,這就必須保證該付款得以實現。如果持票人依法請求付款時,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應該向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三)承兌

  ①承兌的概念。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②提示承兌。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諾付款的行為。持票人應當在提示承兌期限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關于提示承兌的期限,因匯票付款日期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

  (2)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的提示承兌期限。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否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

  (3)銀行匯票是見票即付的匯票,則無需提示承兌。

  (4)承兌的成立

  付款人應該在3日內決定是否承兌,3日內不做表示的視為拒絕承兌

  5、承兌的效力。付款人承兌匯票后,應當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

  (1)付款付款人的一種絕對無條件的責任,并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6、銀行承兌銀行承兌匯票要收取千分之五的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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