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業管理師《制度與政策》知識點: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訂立指締約人為意思表示并達成合意的過程,分為要約與承諾兩個階段,它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1. 要約
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受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要約應與要約邀請相區別。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一方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法律效力: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也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己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2. 承諾
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的有效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出;(2)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3)承諾必須在要約的存續期間內作出;(4)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
3要約人
承諾一旦撤回,即失去效力,合同不能成立。
強制締約 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而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如郵政、電信、電力、煤氣、自來水等的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強制締約的義務,強制締約是為保護消費者利益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措施。
4.格式條款
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合同法對格式條款的規制: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能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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