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業管理師《綜合能力》第五章知識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概念及特點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事務的國家職能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序列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下列基本特性:
1.是國家行政機關。它既區別于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也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
2.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因此,無論是中央一級還是地方一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均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國家代表。
3.其行政管理職能范疇是工商行政管理,即代表國家行使對市場經營主體和市場行為實行監督管理的國家經濟管理職能。
(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及其權限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主要職權內容和范圍是有所區別的,但其基本職責、主要職責是共同的。根據1994年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有:
其一,研究制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其二,主管全國工商企業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個人的登記注冊工作,核發有關證照,依法確認其企業法人資格或合法經營地位。依法監督檢查登記注冊單位的登記注冊行為。依法核定登記注冊單位的名稱。
其三,依法監督檢查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查處壟斷和不正當競爭、侵犯消費者權益和其他市場交易違法違章案件。依法或經國務院授權,組織開展全國性的市場監督與行政執法活動。
其四,依法監督管理經濟合同,指導合同仲裁機構的工作。
其五,依法對國內外商標申請實行統一注冊和管理,認定馳名商標,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認可商標代理機構并指導工作。依法對商標評審案件做出終局決定或裁定。
其六,監督管理消費品市場、生產資料市場,參與監督管理金融、勞動力、房地產、技術、信息等生產要素市場和期貨市場。參與市場體系的培育、發展,參與論證、規劃全國市場布局,開展各類市場登記及統計工作。
其七,依法監督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規范其經營行為,引導個體私營經濟健康發展。
其八,依法監督管理廣告發布與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業發展。
其九,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務院的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以下管理權限:
1.規章制定和發布權。主要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權依法或接受立法、行政權力機關委托,制定、發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規章、制度。
2.登記注冊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對申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進行依法核準登記注冊,確認其企業法人地位或合法經營地位,核定其名稱,此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還有權對商標申請實行統一注冊。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對商品市場進行登記管理,審核其開辦條件和管理制度。
3.對市場活動中的違法經營行為的依法確認權。
4.對違法經營行為及其行為者的依法查處權。具體包括依法調查權、檢查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執行權等。
5.市場交易場所的經營秩序維護權。
6.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解釋權。
7.要求執法外部協助配合和保護權。
8.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權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及其行為效力
法律要求行政機關采取行政行為時應遵守的條件稱為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行為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1.必須是在其法定的職權范圍內采取的行政措施。這意味著,如果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超越其法定的管理權限,則其行政行為是無效的,即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2.行政行為的內容必須是合法、確定和可行的。這里所說的確定,是指該行政行為的目的、對象、范圍等都要十分明確。可行是指內容必須適當,切實可行。例如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其處罰行為的法律依據、處罰對象和違法事實、處罰種類、處罰執行時間和延滯處罰執行的法律責任都要非常明確。
3.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必須遵循的程序,特別是在執法辦案、企業登記、商標注冊等方面尤為突出。只有符合所規定的行政程序,行政行為才有效。
4.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方式,行政行為有要式和非要式行為之分。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依照一定的方式,不論口頭、書面、明示、默示均可表示的行政行為。如開會的通知可為口頭形式,也可為書函形式。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方式,否則就是不能完全有效甚至無效的行政行為。如申請注冊商標,法律規定須經審定核準注冊后發給注冊證書,此種行為即為要式行政行為。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行為的執法特性,其行為大多數為要式行政行為,即只有依一定的方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和后果。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法人頒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非法人經營頒發《營業執照》;又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命令、指令、決定書、決議、布告、公告、通知、通告、報告、指示、函等公文種類,都須遵守各種行政公文的基本方式。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行為一旦合法成立,就發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其具體效力應視該行政行為的內容和法律的規定而論。一般來說具有以下幾方面的效力:
1.拘束力。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一旦決定實施行政行為,就對其行政行為的對象――市場經營主體或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相對人必須服從和遵守。例如,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做出封存某些偽劣產品的行政行為時,當事人就必須遵守和受束縛。另一方面,行政行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本身也有拘束力,它意味著在該行政行為有效成立和生效以后未經廢止或撤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包括它的上級和下級機關都有遵守的義務,受該行政行為的拘束。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企業核準登記后,上級機關及其他行政機關都不得任意加以干預,更不能撤銷登記。
2.確定力。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旦有效成立和生效,非依法規定而不得隨意變動其內容,它包括兩方面的意義:一是指相對人――商品生產經營者只能按照該行為的要求履行,如必須在經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但商品生產經營者可依法請求變更;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樣不得隨意變動其行政行為,如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命令改變企業的生產經營范圍、但如果發現該行政行為有撤銷或改變的理由,如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則有關行政機關(如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經過法定程序,謹慎地做出撤銷或者改變該行政行為的決定,但同時還須向相對人說明撤銷或改變的理由。
3.執行力。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命令相對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則相對人必須執行。如果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依法定程序強制執行,必要時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強制執行。但如果相對人對行政行為提出申訴、復議或訴訟時,在申訴或訴訟期間是否仍需執行或強制執行,這主要看各個法律的具體規定。一般有兩種情況,即必須執行和暫緩執行。前者如《食品衛生法 (試行)》第38條規定:“當事人對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對食品控制的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后者是指在某些條件下暫不執行(在一定時間內),但保留執行權。
由此可知,執行力的關鍵是關于行政強制執行力。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機關都有權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某些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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