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財經法規》第三章知識點:稅收征管


一、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稅收入、應稅財產或應稅行為的各類納稅人,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
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稅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稅款憑證。
稅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注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一)開業登記(先工商后稅務)
開業登記是指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開業后辦理的納稅登記。
1、 開業登記的對象
開業登記的納稅人分以下兩類:
(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
(2)其他納稅人。根據有關規定,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臨時取得應稅收入或發生應稅行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外,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注意多選題)
即使減免稅的也得辦理稅務登記
2. 開業登記的時間和地點:均為30日
①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②上述條款之外的其他納稅人,除國家機關、個人外,均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比照開業登記辦理
(1)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2)跨地區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注冊稅務登記
(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3. 開業登記的內容
(1)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
(2)住所、經營地點
(3)登記注冊類型及所屬主管單位
(4)核算方式
(5)行業、經營范圍、經營方式
(6)注冊資金、投資總額、開戶銀行及賬號
(7)經營期限、從業人數、營業執照號碼
(8)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
(9)其他有關事項
企業在外地的分支結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還應當登記總機構名稱、地址、法人代表、主要業務范圍、財務負責人。
4.開業登記程序
(1)稅務登記的申請。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供的證件、資料
①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及工商登記表,或其他核準職業登記表復印件;
②有關機關、部門批準設立的文件;
③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名單。
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
⑥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
⑦住所或經營場所證明
⑧委托代理協議書復印件
⑨屬于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還應包括需要提供的相應證明、資料,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證件
企業在外地的分支機構或者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在辦理稅務登記時,還應當提供由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出具的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的證明。
(3)稅務登記表的種類
內資企業稅務登記表
分支機構稅務登記表
個體經營稅務登記表
其他單位稅務登記表
涉外企業稅務登記表
(4)稅務登記表的受理、審核
1、受理
2、審核 :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
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也應在30日內答復。
(5)稅務登記證的核發----30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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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后,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范圍及時間要求。
(1)適用范圍
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改變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2)時間要求
應當自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
2.變更稅務登記的程序、方法
(1)申請
(2)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3)稅務登記變更表的內容
(4)受理
(5)審核
(6)發證
(三)停業、復業登記:只適用于個體工商戶
停業、復業登記是納稅人暫停和恢復生產經營活動而辦理的納稅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⑴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3)延長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四)注銷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在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依法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其他情形時,向原登記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登記。
1、注銷稅務登記的適用范圍及時間要求
適用范圍:解散、因改組、分級、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銷,破產,改變原主管稅務機關的,吊銷營業執照等
時間要求:一般都是15日,除非遷址
①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②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④納稅人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 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注銷稅務登記的程序方法
領取并填寫《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受理―核實
(五)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實行一地一證原則,即納稅人每到一縣(市)都要開具一份《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請表》,按規定結清稅款、繳銷未使用完的發票。
(六)納稅人稅種登記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稅種登記表》所填寫的項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稅種登記。
(七)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登記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單獨發放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對于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也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稅務機關核發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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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票開具與管理
(一)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于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
一般納稅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是購買方未提供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明
二是銷售免稅項目貨物
三是其他按規定不準抵扣的貨物或者勞務。
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抵扣憑證:
一是僅取得發票聯或抵扣聯;
二是認證不符,密文有誤
三是屬于虛開的發票
四是未按規定開具的發票。
2.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稅納稅人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使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
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于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后者僅適用于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發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是指國有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國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國有鐵路、國有航空企業和交通部門、國有公路、水上運輸企業的客票、貨票等。
專業發票是一種特殊種類的發票,它屬于發票的管理范圍,但經有關部門批準后,由主管部門自定式樣,自行印制、發放和管理,自行負責,這是專業發票的特征,也是與其他發票的區別之處。
(二)發票的開具要求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款項時,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在開具發票時要遵守下面的規定:
1.單位和個人應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才能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得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時應按號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性復寫或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4.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當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5.開具發票時限、地點應符合規定。發票的開票時限和地點是記載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勞務等業務實際發生的時間,必須準確,不能混淆銷售或勞務時間,不得提前或錯后。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本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使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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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申報期限內就納稅事項向稅務機關書面申報的一種法定手續。
(一)直接申報,即上門申報。是指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是一種傳統申報方式。
(二)郵寄申報。是指納稅人將納稅申報表及有關納稅資料以郵寄的方式送達稅務機關。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三)數據電文申報。又稱電子申報,是指經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或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等形式辦理的納稅申報。納稅人的網上申報就是數據電文申報方式的一種形式。
(四)簡易申報。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按期納稅即視為申報)、簡并征期(將若干個納稅期的稅款集中在一個納稅期繳納)的申報方式。
(五)其他方式
四、稅款征收(重點)
稅款征收方式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和納稅人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的計算、征收稅款的形式和方法。
(一)查賬征收
查賬征收是指由納稅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稅款,事后經稅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這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是對已建立會計賬冊并且會計記錄完整的單位采用。
(二)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后依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征收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這種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是對生產經營規模較小,賬冊不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水平較低,產品零星,稅源分散的納稅人。
(三)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由稅務機關對納稅申報人的應稅產品進行查驗后征稅,并貼上完稅憑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從而據以征稅的稅款征收方式。這種稅款征收方式適用于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稅率工業產品,通過查驗數量,按市場一般銷售價格計算其銷售收入并據以征稅的一種方法。
(四)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間內的應納稅經營額以及收益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稅款征收方式適用于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賬簿或暫緩建賬的小型納稅人。
(五)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稅款的方式。其目的是對零星分散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
(六)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稅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稅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稅收的規定收取稅款。
(七)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征收方式
如郵寄申報納稅、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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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稅務代理
(一)稅務代理的概念
是指稅務代理人在國家法律規定的代理范圍內,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托,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各項行為總稱。
(二)稅務代理的特點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稅務代理的法定業務范圍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將下列涉稅業務委托稅務代理人辦理:
(1) 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2) 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 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4)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5)納稅申報和扣繳稅款報告
(6)制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稅務行政復議手續
(9)審查納稅情況
(10)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
(11)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業務。
六、稅收檢查及法律責任
(一)稅收檢查
1.稅收保全措施。稅務機關責令具有稅法規定情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保或無力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其他財產是指納稅人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
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強制執行。
2.稅收強制執行
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依法拍賣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二)法律責任
根據程度不同,分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稅務違法行政處罰(重點掌握)
(1)責令限期改正或稱警告。針對犯有輕微違反稅法行為的當事人的書面告誡
(2)罰款。是指稅務機關強迫違反稅法的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的金錢的制裁措施,是運用最多的一種處罰形式。
(3)沒收財產。
(4)收繳未用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5)停止出口退稅權
2.稅務違法刑事處罰
是司法機關對于違反稅法并構成犯罪的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按照刑法的規定實施的刑事制裁。這是最為嚴厲的一種稅收法律責任形式。
3.稅務行政復議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僅限于稅務機關做出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駛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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