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3年會計證《財經法規》考點總結:法律責任


第六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述(從來沒出過考題)
(一)行政責任
1、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主要分為六種,即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 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的形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二)刑事責任
1、 主刑。 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2、 附加刑。 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二、違法會計制度的法律責任
(一)下列行為是違法行為(重點,2005,2006,2007試題)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 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會計法規定的行為
(二)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2007年考題)
1、 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3、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和開除等行政處分。
4、會計人員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注意區分私設會計賬簿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主要涉及稅收)
2、行政責任
對單位處以5000元到10萬元的罰款
對個人處以3000元到5萬元的罰款
3、吊銷從業資格證書
四、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與第三點相同)
2、行政責任
五、授意指使會計人員做假賬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罰款:5000到5萬元的罰款
行政處分
六、對會計人員的補救措施(選擇題)
恢復名譽和原來的職務、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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