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2013年會計證考試《財經法規》考點總結:會計崗位設置


五、會計崗位設置
(一)設置要求
1、根據本單位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2、符合內部牽制制度的要求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選擇題、2007年試題)
3、對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有計劃地進行輪崗,以促進會計人員全面熟悉業務和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二)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不是一種專業技術職務,也不是會計機構的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而是一種行政職務。
1.總會計師的設置
(1)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 計師。
(2)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行政領導成員中,不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2.總會計師的任免
企業的總會計師由本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門任命或者聘任。3.總會計師必須具備的條件
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于3年。
六、會計人員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圍 調動工作、離職、因病不能工作
2、專人負責監交(選擇題、案例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必要時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準備工作
(1)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的應當填制完畢。
(2)尚未登記的賬目應當登記完畢,結出余額,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2.移交點收
(1)現金要根據會計賬簿記錄余額進行當面點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員發現不一致或“白條抵庫”現象時,移交人員在規定期限內負責查清處理。
(2)有價證券的數量要與會計賬簿記錄一致,有價證券面額與發行價不一致時,按照會計賬簿余額交接。
(3)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加以說明,由移交人負責。
(4)銀行存款賬戶余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相符,如有未達賬項,應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3、交接人員的責任
(1)交接人員的責任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2006年考題)
(2)會計資料移交后,如發現是在其經辦會計工作期間內所發生的問題,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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