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證考試 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重點:信用卡


(一) 信用卡的概念和種類$lesson$
1. 概念:信用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或者先按發卡銀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銀行卡。
2. 種類:
(1)信用卡按幣種不同,可分為人民幣卡、外幣卡;
(2)按信息載體不同分為磁條卡、芯片卡;
(3)按使用對象不同,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4)按信譽等級不同,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5)按是否向發卡銀行交存備用金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
1)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的信用卡。
2)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須先按發卡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
(二) 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
1.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申領單位卡。
2. 單位或個人申領信用卡,應按規定填制申請表,連同有關資料一并送交發卡銀行、對符合條件的,發卡銀行為申領人開立信用卡。
3. 持卡人還清透支本息后,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辦理銷戶:
①信用卡有效期滿45天后,持卡人不更換新卡的
②信用卡掛失滿45天后,沒有附屬卡又不更換新卡的
③信譽不佳,被列入止付名單,發卡銀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④持卡人因故死亡,發卡銀行已回收其信用卡45天的
⑤持卡人要求銷戶或擔保人撤銷擔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⑥信用卡賬戶2年以上未發生交易的
⑦持卡人違反其他規定,發卡銀行認為應該取消資格的。
4. 發卡銀行辦理銷戶,應當收回信用卡。
(三) 信用卡的資金來源
1.在單位卡的使用過程中,其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交存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
2.個人卡賬戶的資金以其持有的現金存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屬于個人的勞務報酬、投資回報等收入轉賬存入。嚴禁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
(四) 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規定
1. 單位信用卡不得用于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款項的結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現金。
2.信用卡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轉借信用卡。
3. 持卡人用信用卡提取現金的,發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提現不得超過2000元人民幣。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上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取款不得超過5000元人民幣。
4.發卡銀行對準貸記卡賬戶內的存款,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存款利率及計算辦法計付利息;對貸記卡賬戶的存款內的幣值不計付利息。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享受如下優惠條件:
(1)免息還款期待遇。 免息還款期最長60天。
(2)最低還款額待遇。還款人確有困難的,可按照發卡銀行規定的最低還款額還款。
發卡銀行對貸記卡持卡人未償還最低還款額和超信用額度用卡行為,應當分別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和超限費。
貸記卡按月計收復利,準貸記卡透支按月計收單利。透支利率為日利率0.05%,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此項利率調整而調整。
5.商業銀行辦理銀行卡收單業務應當按下列標準向商戶收取結算手續費。
(1)賓館、餐飲、娛樂、旅游等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2%;
(2)其他行業不得低于交易金額的1%。
6.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的,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7.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8.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