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電算化輔導:會計核算軟件的要求(1)
更新時間:2012-03-09 08:42:11
來源:|0
瀏覽
收藏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其使用的會計軟件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達到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并應當經過相應機關的評審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必須保持會計核算軟件的相對穩定性,不允許任何人隨意修改。
一、會計核算軟件的基本要求
根據《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軟件設計、應用、維護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合法:會計核算軟件設計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有利于提高會計核算工作效率。
(2)分期:會計核算軟件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
(3)中文:會計核算軟件中的文字輸入、屏幕提示和打印輸出必須采用中文,可以同時提供少數民族文字或者外國文字對照。
(4)權限:會計核算軟件必須提供人員崗位及操作權限設置的功能。
(5)標準:會計核算軟件應當符合GB/T19581―2004《信息技術―會計核算軟件數據接口》國家標準的要求。
(6)穩定:會計核算軟件在設計性能允許使用范圍內,不得出現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機或者非正常退出等情況。
(7)恢復: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具有在機內會計數據被破壞的情況下,利用現有數據恢復到最近狀態的功能。
(8)升級:單位修改、升級正在使用的會計核算軟件,改變會計核算軟件運行環境,應當建立相應的審批手續。
(9)服務:會計核算軟件開發銷售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提供會計核算軟件操作人員培訓、會計核算軟件維護、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