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撰稿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分析


眾所周知,自由撰稿人由于工作方式靈活收入較高,越來越成為一些文字工作者的優先選擇。
作為一名自由撰稿人,在從事自由撰稿并取得一定成績后,通常會面臨三種選擇:一是受聘于報社或雜志社成為記者或者編輯。二是受雇于報社或雜志社,為指定版面或欄目創作非署名文章。三是繼續保持自由者的身份,向報社或雜志社自由投稿。在實際當中因前兩種選擇比較有成就感,所以前兩種選擇會得到多數自由撰稿者的垂青。但是作為自由撰稿人往往最關心還是個人收益,如果從此方面考慮,那么繼續保持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將會得到最大的個人收益。這是因為作為自由撰稿人不可避免的會遇到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
例如,王先生是一位長期從事自由撰稿的文字工作者。由于王先生的文章語言生動、獨特,帶濃厚的地方特色,因此很受讀者的歡迎。王先生每月發稿在10篇左右,每篇大約2000字左右,每篇稿子的稿酬在300~1000元不等。平均每個月王先生的收入在7000元左右。
由于王先生的文字比較受讀者歡迎,當地一些報社、雜志社多次找到王先生,請求王先生加入報社、雜志社做記者或編輯,每月工資7000元。如果王先生不愿意也可受雇于報社或雜志社,為指定版面或欄目創作非署名文章。王先生每月向報社或雜志社提供10篇稿子,每篇大約2000字,報社或雜志社將每月給予王先生7000元的報酬。
從王先生所面臨的情況來看,王先生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應有三種情況:一是成為記者、編輯后,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與報社或雜志社達成合作協議后,按“勞務報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三是繼續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按稿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先生在成為記者或編輯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7000-2000)×20%-375=625(元)。
王先生與報社或雜志社達成創作協議后,每月從報社或雜志社取得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目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因為王先生是屬于同一項目取得連續性收入,所以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一次收入。王先生按勞務報酬所得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7000×(1-20%)]×20%=1120(元)。
王先生繼續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發表取得收入為一次。在此王先生單篇稿件的稿酬按最高稿酬計算,每篇1000元。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稿酬所得每次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后全額為應納個人所得稅余額。因此王先生按稿酬所得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最高為:(1000-800)×20%×(1-30%)×10=280(元)。
通過以上對照可以看出,僅從個人收益來看王先生繼續保持自由撰稿人的身份所獲得的個人利益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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