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會計基礎 預習輔導:第九章(3)


三、會計檔案的查閱、復制和交接$lesson$
(一)會計檔案的查閱、復制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并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涂畫、拆封和抽換。
(二)會計檔案的交接
1.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注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單位分立后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后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3.單位分立后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
4.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5.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閱、復制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6.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并后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并后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7.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后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8.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9.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會計檔案的銷毀
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毀意見,會同財務會計部門共同鑒定和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1)對于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
(2)各單位按規定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部門和會計部門共同派員監銷。
(3)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還應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4)各級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由同級審計機關派員參加監銷。
(5)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毀
【補充例題】7
多選: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由( )派員參加監銷
A財政部門 B檔案部門
C審計部門 D會計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