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主體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義務


相關主體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義務
1.管理單位的法律義務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并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2)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3)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4)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2.專戶管理銀行的法律義務
(1)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2)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專戶管理銀行應根據要求進行復核。
(3)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3.審計、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財政部門負責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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