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會計證考試《會計基礎》內容串講:會計憑證的傳遞與保管
更新時間:2012-11-14 15: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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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遺失時,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若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車票丟失,則應由當事人寫明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2、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使用時,經批準,可以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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