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會計證《財經法規》預習講義:2(2):現金管理


第二節 現金管理
一、現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現金及現金管理
1.現金:包括鑄幣、紙幣和信用貨幣。我國的現金是人民幣(包括紙幣和鑄幣)
2.現金管理:現金管理機關按照國家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管理各單位的現金收入、支出和庫存的一種管理活動,是國家的一項重要財經管理活動。法律依據是《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
(二)現金管理基本要求
除按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二、開戶單位使用現金的范圍【題型:多選】
①職工工資、津貼;
②個人勞務報酬;
③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的各種獎金;
④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⑤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款項;
⑥出差人員必需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⑦結算起點(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庫存現金的其他支出。
【總結】1-6項均屬于對個人的支出+7(1000以下)
【補充】除向個人收購物資的款項和差旅費外,其余超過現金限額的均需支票或本票支付,確需支付現金須經開戶行審批。
【例18-判斷】出差人員預借差旅費,1000元以下的可以預付給現金,超過部分應攜帶現金支票。( )
【答案】錯
【例19-多選】下列各項中,可以使用現金結算的有( )。
A.職工工資、津貼
B.購買國家專控商品
C.個人勞務報酬
D.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答案】ACD
三、現金使用的限額
1.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核定,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數額確定。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其庫存現金限額核定天數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過15天的日常零星開支。
2.開戶單位如需增加或減少庫存現金限額,應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開戶銀行核定。
【例20-單選】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由開戶銀行根據開戶單位( )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現金核定。
A.3至5天
B.3天
C.5天
D.5至7天
【答案】A
四、現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開戶單位現金收入應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當日送存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須坐支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并報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3.開戶單位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時,必須如實、明確填寫用途,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4.因采購地點不固定,確須攜帶現金的,由本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后,辦理現金銀行匯票或提取現金。
5.各單位購買國家規定的專控商品,一律采用轉賬方式支付。
【例21-判斷】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一律不得坐支現金。
【答案】錯
【解析】特殊情況可以坐支。
【例22-判斷】企業支付的現金,可從企業庫存現金中支付、從開戶銀行中提取或者從本企業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
【答案】錯
五、現金管理的其他規定【題型:多選】
1.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2.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轉賬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3.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負責現金管理工作,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4.開戶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開戶銀行應當依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予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停止對該單位的貸款或者停止對該單位的現金支付: (1)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2)用轉賬憑證套換現金的;
(3)謊報用途套取現金的;
(4)單位之間互相借用現金的;
(5)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6)將單位的現金收入按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7)保留賬外公款的;(小金庫)
(8)未經批準隨意坐支或者超范圍、超限額坐支現金的。
5.實行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制度
(1)范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國駐華機構(以下簡稱開戶單位)的大額現金支付。工資性支出和農副產品采購現金支出除外。【補充】個人提取存款不實行備案。
(2)程序:填寫有關大額現金支取登記表格,開戶銀行要建立臺賬,實行逐筆登記,并于其后15日內報送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備案。
(3)開戶銀行對本行簽發的超過大額現金標準、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銀行本票,視同大額現金支付,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例23-簡答】教材65頁。考核轉賬憑證支付能力同于現金。
【例24-判斷】對于開戶單位的所有大額現金支出均需要進行備案。( )
【答案】錯
六、建立健全現金核算與內部控制【題型:判斷】
1.錢賬分管:管錢的不管賬,管賬的不管錢,即出納人員負責辦理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收付業務和現金保管業務
【注意】除辦理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和保管以外,出納還負責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登記工作。
2.禁止: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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