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經濟師《中級民航運輸專業》:第十三章(2)1
更新時間:2012-01-12 09: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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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航空法
一、《芝加哥公約》
1944年12月7日,芝加哥國際民用航空會議簽訂了《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即《芝加哥公約》,該公約是涉及國際民用航空在政治、經濟、技術等領域各個方面問題的綜合性文件,分4個部分22章96條?!秶H民用航空公約》于1947年4月4日起生效。與其同時簽訂的還有兩項協定,即《國際航空過境協定》和《國際航空運輸協定》。該公約是目前國際上被廣泛接受的最重要的一個國際民航公約。
該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1.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權。
2.根據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和實踐,公約對定期和不定期飛行的權利作出了規定。
3.對從事國際飛行的航空器的國籍和航空器應具備的條件作出規定。
4.締約各國同意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通過發布特別規章或其他方法,以便利和加速航空器在締約各國領土間的航行。
5.制定國際民航技術標準和建議措施
6.關于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遞交統計資料和聯運問題的規定。
7.關于組成國際民航組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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