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輔導:票據結算(3)
更新時間:2011-12-30 12:49:10
來源:|0
瀏覽
收藏


(六)票據簽章$lesson$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多選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缺少此項內容,則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七)票據記載事項
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多選。
1.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八)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多選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