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輔導:票據結算(2)


(四)票據權利與義務$lesson$
1.票據權利-單選或者判斷
(1)票據權利的概念。是指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載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書人。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行使付款請求權遭到拒絕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時,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法定費用的權利。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2)票據權利的時效-單選題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3)票據權利的行使
提示承兌---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權
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行使追索權-多選
在票據到期日前,如匯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逸的
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以及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4)票據權利行使的時間和地點
(5)票據權利的保全
(6)票據權利的抗辯
可以在下列情況,票據債務人行使抗辯權-多選
與票據債務人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并且不履行約定義務的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手段取得票據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
明知票據債務人與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間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
因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
2.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它是基于債務人特定的票據行為(如出票、背書、承兌等)而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付款義務和償還義務。
(7)票據的偽造和變造
所謂票據偽造,是指行為人假冒他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為一定的票據行為,包括票據本身的偽造和票據上簽名的偽造。
所謂票據變造,是指無權而擅自變更票據文義的行為,即改變簽名以外的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的行為。
(五)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多選。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單選;
2.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單選;
3.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單選;
4.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單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