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再投資退稅應怎樣處理
更新時間:2011-12-08 11: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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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如果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國家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款的40%。對國務院另有優惠規定的,依照國務院的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投資企業要出具證明,明確投資資金的來源、金額和投資期限。同時,還要遞交投資協議、合同等文件副本。再投資退稅,不包括已納的地方所得稅。
例如,某中外合資企業1994年獲取利潤100萬元。中、外雙方按投資協議分配,各占50%,已納所得稅33萬元。
外國投資者1994年獲取的收益為:100×50%-100×50%×33%=33.5(萬元)
若外國投資者將所得利潤30萬元用于再在我國境內投資,則要退還其已繳納稅款的40%。
退稅額=[30/(1-33%)]×30%×40%=5.3731(萬元)
企業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款時,作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人民幣戶 53731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5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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