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輔導:稅收征管(2)


(二)變更登記$lesson$
變更登記是指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后,原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的稅務登記。 1變更稅務登記的范圍及時間要求。
(1)適用范圍
發生下列情形應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發生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改變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增減注冊資金、改變隸屬關系、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稅務登記內容的。
(2)時間要求
應當自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
2.變更稅務登記的程序、方法
(1)申請
(2)提供相關證件、資料
(3)稅務登記變更表的內容
(4)受理
(5)審核
(6)發證
(三).停業、復業登記
停業、復業登記是納稅人暫停和恢復生產經營活動而辦理的納稅登記。
(1)停業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經確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申請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2)復業登記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3)延長停業登記
納稅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申請,并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納稅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稅義務的,應當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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