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輔導:票據結算資料(3)


(六)票據行為$lesson$
票據行為是指能夠產生票據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行為。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票據行為則是指票據當事人以發生票據債務為目的的、以在票據上簽名或蓋章為權利義務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多選。
1.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行為-單選;
2.背書是指持票人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單選;
3.承兌是指匯票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并簽章的行為-單選;
4.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人,為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而在票據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單選。
(七)票據簽章
票據簽章是指票據當事人在票據上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的行為。票據簽章是票據行為生效的重要條件,也是票據行為表現形式中不可缺少的應載事項。如果缺少此項內容,則該項票據行為無效。
(八)票據記載事項
分為絕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和任意記載事項-多選。
1.絕對記載事項為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事項,如不記載,則票據無效。
2.相對記載事項是指票據法規定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但按照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的事項。如匯票上沒有記載付款日期的。視為見票即付;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等即屬于相對記載事項。
3.任意記載事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如出票人在匯票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九)票據喪失的補救
票據喪失是指票據因滅失、遺失、被盜等原因而使票據權利人脫離其對票據的占有。票據喪失后可以采取掛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訴訟三種形式進行補救。-多選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審查后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系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權利失效,而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據金額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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