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級財政稅收》預習輔導:第六章(2)
更新時間:2011-01-26 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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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lesson$
(一)基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繳納增值稅。
(二)具體規定
1. 對申報進入我國海關境內的進口貨物,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辦理報關手續的單位和個人為進口貨物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
2. 對代理進口貨物,以海關開具的完稅憑證上的納稅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3. 把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稅人
(三)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
1.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目的及其基本依據
增值稅納稅人可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劃分目的:為了配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劃分基本依據:現行增值稅制度是以納稅人年銷售額的大小和會計核算水平這兩個標準為依據來劃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2.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根據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小規模納稅人:
(1)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
(2)除第(1)項規定以外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3.一般納稅人的認定
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環球網校2011年經濟師考試網絡輔導熱招中 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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