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級財政稅收》預習輔導:第六章(3)


三、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lesson$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貨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的貨物。
(一)銷售貨物的規定
1.基本規定
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在境內銷售的,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動產之外的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 視同銷售貨物的規定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8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見教材)
【例題2】下列行為,屬于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的是( )。
A.某商店為服裝廠代銷兒童服裝
B.某批發部門將外購的部分飲料用于職工福利
C.某企業將外購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
D.某企業將外購的洗衣粉用于個人消費
答案:A
解析:重點掌握視同銷售貨物的8種行為,注意每一種的具體內容。
(二)提供應稅勞務的基本規定
目前我國增值稅的應稅勞務限定為
1. 提供加工勞務: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主要原料及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2. 提供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三)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
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上述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工商戶在內。
【舉例1】某電視機廠向外地某商場批發100臺彩色電視機,為了保證及時供貨,雙方議定由該廠動用自己的卡車向商場運去這100臺彩電,電視機廠除收取彩電貨款外還收取運輸費。電視機廠在這筆彩電銷售活動中,就發生了銷售貨物和不屬于增值稅規定的勞務(屬于營業稅規定的運輸業務)的混合銷售行為。
電視機廠屬于貨物生產企業,其作出的混合銷售行為,都視為銷售貨物,取得的貨款和運輸費一并作為貨物銷售額,按彩電適用的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對取得的運輸收入不再單獨征收營業稅。
【舉例2】某建筑公司為某單位蓋樓房,雙方議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一并核算,也就是說,建筑公司既承擔建筑施工勞務,同時為了蓋成這幢樓又向該單位銷售了建筑材料。這樣建筑公司也發生了混合銷售行為。由于建筑公司本身不是從事貨物生產銷售的企業,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都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即視為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而是將建筑勞務收入和建筑材料款額合并在一起,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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