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工商》:經理機構與監督機構(2)


七、監事會制度
監事會是指以檢查監督公司的財務及業務執行狀況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機關,它是公司制企業的監督機構。
監事會制度是根據權力制衡原則由股東選舉監事會組成公司專門監督機關對公司經營進行監督的制度。
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是由股東會(和職工)選舉產生并向股東會負責,代表股東對公司經營(公司財務及董事、經理人員履行職責行為)進行監督的機關。公司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專職監督機構。 其監督具有如下特點:一是監事會具有完全獨立性。二是監事個人行使監督職權具有平等性。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第二,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為監督對象。同時,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三,監事會監督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會計監督、業務監督,事后監督、還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
監事會對經營管理的業務監督包括:一是通知經營管理機構停止其違法行為。二是隨時調查公司的財務狀況,審查賬冊文件,并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三是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會大會的各種報表,并把審核意見向股東大會報告。四是當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提議召開股東大會。
八、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機構
(一)監事會的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至2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選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的性質及職權
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依法設立的,對董事、經理執行業務的情況進行監督的專門機構。
行使職權: P70(共7點)
(三)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法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會議記錄,出席者應在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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