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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3)

更新時間:2010-04-27 10:47:5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二節 所有權

  學習要求:

  掌握所有權的概念和內容

  具體內容:

  一、 所有權概述

  1、所有權定義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不動產或動產,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注:

  (1)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2)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2、征用: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一)、國家所有權

  1、國有財產的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均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2、國有財產范圍:

  (1)礦藏、水流、海域

  (2)城市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4)野生動植物資源

  (5)無線電頻譜資源

  (6)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7)國防資產

  (8)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

  (二)、集體所有權

  (三)、私人所有權

  三、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1.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3.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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