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2)


5、登記費用: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例題2:單選】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下列表述錯誤的是( )。
A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準
B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C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D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例題3課后題第1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登記費按( )收取。
A件 B 不動產的面積的比例
C不動產的體積的比例 D 不動產的價款的比例
(二)動產交付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飛行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例】甲將自己的一輛小汽車賣給乙,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乙向甲交付了20萬元的車款,甲向乙交付了該車,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甲因向丙借款,將該車抵押給善意的丙,雙方辦理了抵押登記。因甲到期不能清償丙的債務,丙擬行使抵押權,遭到乙的拒絕。在本題中:(1)盡管甲、乙之間未辦理過戶手續,但乙基于“交付”已經取得了該車的所有權;(2)由于甲、乙之間未辦理過戶手續,乙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丙。
四、物權的保護
(一)《物權法》主要規定了以下保護物權的方法
1、確認產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2、返還原物: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3、恢復原狀: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4、排除妨礙: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5、賠償損失: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二)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先行占有該動產的,無需現實交付,物權在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變動效力。
【理解】先行占有,如受讓人已經通過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當雙方當事人關于所有權轉移的合同生效時,完成標的物的交付,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轉移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三)其他規定
物權變動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事后處分時仍要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
(1)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
(2)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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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和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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