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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1)

更新時間:2010-04-27 10:46: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一節 物權法律制度概述

  學習要求:

  1、掌握物權的構成

  2、掌握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滅失的有關規定

  3、熟悉物權的保護途徑

  具體內容:

  一、物權與物權法的概念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物權法

  二、我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1、基本經濟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原則

  2、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

  3、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權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原則

  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一)、不動產登記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登記地點: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3、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注: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1)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2)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3)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4、生效時間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注:不動產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2)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例題1:多選】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一幢房屋賣與乙。雙方約定,一方違約應支付購房款35%的違約金。但在交房前甲又與丙簽訂合同,將該房賣與丙,并與丙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甲與丙簽訂的合同無效

  B、乙有權要求甲收回房屋,實際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實際交付該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擔違約責任

  D、乙要求甲支付違約金

  E、甲與乙簽訂的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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