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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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第三十八條「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章 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本條是關于物權保護方式的單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責任的適用的規定。
物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請求確認權利、返還原物、消除危險、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換、損害賠償等方式保護自己的權利。上述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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