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師輔導物業管理條例名詞解釋(1)


1、 物業――是指財產、資產、擁有物、房地產等。
2、 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第二條
3、 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是指與建筑物相配套或者為建筑物使用者服務的室內外各類設備、市政公用設施(包括水塔、鍋爐房、配電室等)和與之相鄰的場地、庭院、甬路、干道等。
4、 物業管理的法律關系――是指物業管理關系中的當事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所形成的具體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5、 針對性的專項服務――指物業管理企業面向廣大業主、物業使用人,為滿足其中部分住戶、群體和單位的一定需要而提供的各項服務工作。
6、 委托性的特約服務――是指物業管理企業為了滿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個別需求受其委托而提供的服務。 把物業管理師加入收藏夾!
7、 物業管理企業――指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證書和工商工農業執照,接受業主或者業主大會的委托,根據物業服務委托合同進行專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的企業。
8、 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是指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規定的職權,代表國家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行為。
9、 業主――指“房屋的所有權人”,即物業的所有權人。業主是所擁有物業的主人。
10、 業主大會――是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全體業主,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決定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的組織。
11、 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辦法劃定的區域。
12、 投票權――是指業主作為投票人的權利,是按照每一位業主所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或者住宅套數的數量來確定的。
13、 業主大會召開的法定人數――《條例》規定“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方可召開業主大會,是指業主大會必須經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已入住的過半數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會議才能舉行。
14、 業主委員會――是依據業主公約或者法定的程序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的,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15、 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指物業投標人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者協議方式,選擇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16、 續聘物業管理企業――是指物業服務合同期滿后,對物業管理企業的再次聘用。
17、 自然解聘――是指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不再被續期。
18、 提前解聘――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某種原因,合同雙方或者單方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
19、 物業管理糾紛――是指物業管理活動中的主體,即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以及政府主管部門等在物業的使用、維修和管理中所發生的爭執。
20、 業主公約――是一種公共契約,屬于協議、合約的性質,是由業主承諾的,是全體業主共同約定、相互制約、共同遵守的有關物業使用、維護、管理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行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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