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一、違反法定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效力問題
審判實踐中,可以看出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最主要原因。根據法理,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愿行事,對重大承包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并獲得絕大多數村民的同意,這就是民主議定原則。《土地承包法》在對此作出嚴格規定的同時,還明確了應當遵循的程序。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涉及村民利益的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作出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的規定。上述均為強制性規定,如果發包方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包合同無效。但最高法院根據實際情況也作了例外規定,其中在《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25條就規定: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作了大量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宜因發包方違反法定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可以看出最高法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沒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只要承包合同簽訂后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論壇
(一)對是否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的認定
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表現形式一般為:未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淪通過。在是否符合民主議定原則的認定上,房地產律師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農村的實際情況結合審判實踐,按照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穩定的原則予以正確認定,對未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的,不宜一概否認其效力。近年來,隨著農村外出打工人口的增多,在家務農的多是婦女、老人和孩子,這些人的參政議政意識不強,村民大會根本組織不起來,依法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難以落實。在這種情況下,村兩委及黨員代表大會集體對承包方案、招標方式等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后,再通過某種形式予以公示,征求村民意見,如村民在合理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就應視為通過。從形式上看,的確未召開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村委充分尊重了民主,工作的透明度較高,村干部沒有以權謀私、損害集體利益的行為,就應確認符合民主議定原則而認定合同有效。這是符合我國國情和農村實際狀況的,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的立法原則,也是符合最高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25條規定精神的。
(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被確認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村委在發包時未按以上原則及程序操作,未經民主議定即私自發包,依法應確認合同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承包人無過錯,對承包權是善意取得的,完全是發包人工作上的瑕疵導致合同無效,對此發包入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對于承包人來講,無須也難以知道發包方在發包時工作上是否存在瑕疵,因此承包入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如果承包人和發包人在承包過程中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那么雙方就要共同承擔合同無效產生的法律后果。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處理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必然關系到雙方的經濟利益,牽扯到合同無效給一方或雙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合同無效的處理原則,對合同無效引起的法律后果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應根據雙方的過錯責任來確定。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來講,一旦被確認無效,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返還土地的經營權,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對該類案件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盡快審結。對因發生糾紛可能影響生產的,可裁定先行恢復生產;本包方恢復生產確有困難或者拒絕恢復生產的,由發包方負責組織先行恢復生產,恢復生產所產生的費用由過錯方承擔。在返還土地的經營權時,應注意結合農村實際及農時,從有利于生產和收獲,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的原則。
我們認為: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與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長期性,一般為30年,這種具有長期性的土地承包合同簽訂后,承包人為顧及長久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較大,成本應分攤在整個承包期;再者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在這種情況下,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僅僅支持其直接損失,而不考慮間接損失,勢必會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挫傷農民的積極性,不利于維護農村工作的穩定及生產力的長遠發展,因此對因合同無效給農民造成的間接損失,法院應予以適當的支持。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五節及第57條、第58條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及保護作出丁詳細規定。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而引發的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停止侵害糾紛等很多,在審理這些案件時,應首先審查流轉的效力。不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往往導致流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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