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力資源管理師勞動關系管理模擬試題(十一)


案例分析
(1)陳某在離職時勞動關系在合資公司。
集團公司在法律上已經與陳某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于2002年7月事實上依法解除;合資公司與陳某簽訂的聘任協議實質為勞動合同,且合資公司與陳某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集團公司要求陳某賠償培訓費的主張不合法,合資公司要求陳某賠償培訓費的主張合法。
集團公司對陳某的兩項賠償請求應當自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60日內向陳某主張,集團公司遲至2006年3月以后才主張權利,早已超過《勞動法》規定的申訴時效,依法不能支持。
至于合資公司對陳某的申訴請求,由于雙方簽訂的聘任協議和培訓協議都是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合同和協議內容也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實際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資公司可以依據培訓協議約定要求陳某支付為其支付的所有參觀、學習、培訓、交通等費用。
案例分析2
1999年伊某所在的江南財經大學進行體制改革,伊某的人事關系掛靠在學校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自1999年10月起伊某所在的公司和伊某本人向學校支付款項用于學校向社保代繳伊某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金。伊某于1999年9月20日與群星外貿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簽訂合同,合同約定該公司雇用伊某為公司副總經理,每月工資為17800元,雇用期為1999年10月20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在雇用期內,雙方均可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解除合同。雇用期結束后,伊某仍然在公司上班,但未續簽勞動合同。2003年8月,群星外貿有限公司更名為深圳群星經貿有限公司。2003年10月,群星公司(乙方)與深圳德尚人才開發中心(甲方)簽訂《勞務合同》,該合同附表的人員名單中包括伊某。2005年7月25日,群星公司向伊某發出解雇書,說明群星公司對伊某的雇用將于2005年10月31日解除。群星公司向伊某發放工資至2005年10月31日,之后伊某離開群星公司。后伊某向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群星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
仲裁及判決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群星公司支付伊某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共計186900元。
群星公司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區法院,區法院認定群星公司和伊某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群星公司無需向伊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
伊某不服區法院判決,上述至市中院,市中院主持調解,民事調解書確認群星公司給付伊某經濟補償金108000元。
問題:
(1)伊某和群星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2)伊某提出的賠償186 90O元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請列出主要計算步驟。
案例分析
(1)伊某和群星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伊某提出的賠償186 900元合理,計算過程如下:
群星公司應支付伊某7個月的經濟補償金124 600元(17 800×7)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62 300元(124 600÷2),共計186 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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