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理論與方法:耕地占用稅加成征稅


1、加成征稅
(1)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
(2)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六條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2、減稅、免稅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1)減稅范圍
1) 鐵路線路、公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
根據實際需要,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并報國務院批準后,可以對前款規定的情形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2)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農村烈士家屬、殘疾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繳納耕地占用稅確有困難的,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
(2)免稅范圍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一)軍事設施占用耕地;
(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按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后,納稅人改變原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征或者減征耕地占用稅情形的,應當按照當地適用稅額補繳耕地占用稅。
3、納稅環節和納稅期限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土地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土地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4、其他相關規定:
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比照本條例的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 建設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占用前款規定的農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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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課程由老師黑敬祥、任浩明、張守鋒聯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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