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基礎輔導:政府對市場的干預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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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對某些微觀經濟活動進行干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為了保護和促進競爭,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政府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限制壟斷和反對不正當競爭。這是西方國家早已采用的手段。對壟斷進行干預的另一種手段是對壟斷行業進行公共管制。
第二,消除外部性的傳統方法,包括使用稅收和補貼手段,將相關企業合并從而使外部性內部化的手段。除了以上方法,消除外部性的一個重要的方法是明晰產權。
第三,為了提供適當水平的公共物品,政府承擔了主要提供者的職責,例如國防、治安消防和公共衛生。
第四,為了解決因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市場失靈,政府對許多商品的說明、質量標準和廣告都作出了具體的法律規定。政府還通過各種方式為消費者提供信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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